随着社会现代化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以车代步,伴随着逐年递增的机动车辆,夜间汽车灯光已成马路隐形杀手。然而,汽车灯光造成的交通事故最主要原因是机动车驾驶人不能做好灯光维护和会车时不改用近光灯等恶习,驾驶人有义务做好车辆灯光等维护,从而养成良好驾驶习惯。
2014年3月23日1时30分许,被告人文某某超速驾驶灯光存在故障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及重型半挂车,承载杨兴华沿新国道314线由疏附县沙依巴格乡重工业园区往喀什市方向行驶至新国道314线1487KM+440M处时,在超越一辆货车驶回自己的车道时,发现行人学某醉酒后躺卧在其行车道上,由于来不及避让,被告人驾车从学某身上骑行过去,造成学某受伤,学某经喀什地区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疏附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被告文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学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疏附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文某某在具备驾驶资格的情况下,超速驾驶灯光不合格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及重型半挂车,因避让不及从醉酒躺卧在行车道的被害人学某身上骑行,因驾驶车辆底部右侧与躺卧人体接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文某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文某某关于依法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文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官提示,有的驾驶人总以为两侧灯光有一个也能行使,也有的驾驶人把灯光强当成一种优越感,不顾对方车辆和路人的感受,此种做法既是一种违法行为,又是一种极端不道德的行为。呼吁全社会都要遣责这种行为。对汽车灯光修理、改装等厂店,行业管理部门要进行检查、约束、规范。交警部门对车辆年检发现的不合格灯光和违规使用改装灯的行为要予以处罚和纠正。与此同时,公安交警部门要严厉查处和打击夜间灯光缺失和不变光的违法行为,要通过道路电子监控系统或者车辆装配的行驶监控系统查获这类违法行为,通过科学取证获取证据后,要对这种违法行为划定事故责任,让其负责应负的民事甚至刑事责任。(通讯员 乔桥)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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