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于某为平原籍人,在外地打工期间认识一禹城籍女友,一对恋人闹矛盾后女友提出分手,随即返回老家。于某为了挽回两人的感情来禹城找寻女友,寻找数日,女友回避不见。一日于某外出,发现路边停着一辆蓝色电动三轮车,三轮车的车钥匙还留在车上,于是趁四下无人骑走电动三轮车,接着寻找女友。事发第二天,于某被禹城市公安局抓获,电动三轮车被收缴。经鉴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4800元。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于某涉嫌盗窃罪向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经法院审理,于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解析: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盗窃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有违背他人意志取得他人占有财物的行为,只要行为人取得(控制)了财物,即行为人事实上占有了财物,就是盗窃既遂。同时,构成盗窃罪需要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按照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数额较大”指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在“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幅度内确定本地的盗窃罪起刑点。具体到本案,于某为了方便寻找女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占有电动三轮车,使电动车所有人丧失对车辆的支配控制,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既遂。又因电动三轮车的价值为4800元,达到盗窃财物“数额较大”的程度,故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法院根据于某犯盗窃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等量刑情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相关法条:《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通讯员 贾迎迎)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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