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29日,新疆喀什中院行政庭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法官耐心的劝解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据了解,2013年3月28日21时10分,原告驾驶两轮电动车行至莎车县其乃巴格十字路口,与被告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莎车县公安局交警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导致原告住院三次,住院35天,花费医疗费数万元。后经新疆清源司法鉴定所鉴定,评定原告伤情是八级。事故发生后,被告只支付了8000元,拒绝支付其他费用,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60560.1元。一审判决被告一次性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76577.72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阿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喀什中院。为了尽快化解矛盾,承办法官竭力作调解工作,释法疏导,在法官的努力下,双方当事人各退一步,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由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各项费用共计140000元。法官当庭制作调解书并在当天交到双方当事人手中。(通讯员 郭斌)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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