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下班途中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与他车相撞,导致其受伤,叶城县某局认定其为工伤,而用人单位不服,一纸诉状诉至法院。那么,劳动者在下班途中驾驶无牌车辆发生事故而导致受伤的,到底能否认定为工伤?
原告叶城县某公司诉称,2015年11月9日21时,我公司员工李某驾驶着无牌两轮摩托车在下班途中与他人驾驶的汽车相撞,李兆新无照驾驶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故李某的行为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被告叶城县某局辩称,李某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属实,但其是在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且对于交通事故李某不负主要责任,应认定为工伤。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1月9日21时,李某在行驶至叶城县某十字路口处时与沙某驾驶的私家车发生侧面碰撞,造成李某受伤。叶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沙某驾驶的无牌私家车因无证无牌、占道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沙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2015年12月,经被告调查后认定李某为工伤,原告不服,故诉至法院。
法官释法: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渡轮、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六条规定,职工在满足第十四条规定,但是存在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的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本案李某在发生事故时,与原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其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且对事故仅承担次要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应予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而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李某存在法律规定不得认定为工伤的三种条件,故法院最终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理:
被告系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拥有对企业劳动者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权。其应当准确查明发生职工伤亡事故的原因,正确适用法律及规章,对企业劳动者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作出认定,以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后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权利。而工伤认定应掌握四个界限:1、时间界限,在工作时间内;2、空间界限,在工作场所内;3、职业或者业务界限,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从事的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的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4、主观过错,无过错或者过失。而本案李某就属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中受到的伤害,且主观上仅为过失,而非故意引发交通事故。故李某符合认定工伤的要件。(通讯员 邵颢)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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