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叶城县某公司拿着李某书写的收条起诉要求李某支付拖欠的货款10000元。一审开庭时被告李某未出庭应诉,一审法院依据原告叶城县某公司提供的被告书写的收条以及出库单等书面证据做出了被告李某支付原告10000元货款的判决。被告李某不服上诉后,上一级人民法院撤销了原审判决并驳回了原告叶城县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这是怎么回事?
原告叶城县某公司诉称,2014年被告从其处购买了价值10000元化肥,原告将化肥运送至被告处后,被告向其出具收条一张,但化肥款被告一直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一审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二审开庭时称其并未从原告叶城县某公司处购买过化肥,作为一审定案的关键性证据收条也不是自己本人书写。
经过二审开庭审理,一审原告叶城县某公司对于一审被告购买化肥的时间、地点、付款方式等问题无法清楚作答,经过审判人员的再三询问,一审原告叶城县某公司自认收条非被告本人书写。
最终,依据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一审判决书被依法撤销并判决驳回了一审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故本案原告以伪造的被告书写的收条为证据诉至法院,已经涉嫌构成虚假诉讼,如果一旦认定原告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轻则诉讼请求会被驳回,重则会因触犯刑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当事人在起诉时一定要有切实的证据,切莫以身试法来触碰虚假诉讼这根高压线。(通讯员 邵颢)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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