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巴里坤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一起敲诈勒索案,被告人陈某某因被xx矿业辞退心怀不满,盗窃该矿矿井内炸药、雷管,敲诈勒索该矿老板68000元,被巴里坤县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作案工具手机1部被予以没收。
巴里坤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系来巴务工人员,2015年4月开始在巴里坤县xx矿业工作,2015年11月底,其因被矿上辞退心怀不满,便到该矿矿井内盗窃两根乳化炸药、两枚雷管,将盗窃的两根炸药和一枚雷管放进该矿办公桌抽屉内恐吓警告,后又以短信、QQ的方式多次以借款的名义向该矿老板发信息索要68000元钱,被拒绝后,陈某某将剩余的一枚雷管与打火机电子连接后装入档案袋内并写了“110”字样,将档案袋扔进被害人的住宅院内,被害人发现后遂向巴里坤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报案。2016年1月14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在哈密市被抓获。
该案宣判后,被告人陈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正确,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依据法律规定驳回陈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通讯员 陈剑飞 郭云冰)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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