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2年5月19日,阿某与玉米提瓦尔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商铺一套,商铺交付期限为2014年12月31日。阿某于签订合同的当天交付给开发商10万元。后开发商逾期交付商铺,双方发生纠纷。阿某此时才得知,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开发商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也未告阿某该事实。而直至目前,开发商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阿某遂诉至伽师县人民法院,以开发商违约未按期交付房屋为由,要求其双倍退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损失。
[审判]
伽师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在与阿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明确告知阿某其是否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因开发商在阿某起诉前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故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其预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2条的规定,双方所签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无效。阿某的诉求中关于开发商应承担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的主张,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第9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开发商赔偿阿某20万元及利息5400元,驳回阿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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