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佳县剪纸艺人屈永霞诉绥德县绥德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绥德汉食品公司”)侵权,索赔经济损失30万元。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责令绥德汉食品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人民币。
剪纸作品被印上包装盒
2013年,屈永霞给邻居家送去一个南瓜,临走的时候发现邻居家的杂物中放置着一个闲置的纸箱子,上面的剪纸作品“葵花跟着太阳走”就是她本人的。“我都不知道为什么会出现在对方的纸箱子上,而且还没有经过我的同意。”屈永霞称:“这幅作品是我自己酝酿一年才想出来的,然后在2010年10月创作出来,还在不少杂志以及作品上发表过。”
据屈永霞讲,剪纸作品“葵花跟着太阳走”以佳县红枣为创作源泉,故事主要讲述了在党的政策下,昔日的旧窑洞变成了现今的新农村,演绎着人民群众从贫困向富裕的变迁。为了防止别人侵权,屈永霞还将自己的名字剪在了作品当中,而绥德汉食品公司在侵权时将其名字也一样印在了包装盒上。
屈永霞发现发现绥德汉食品公司生产的霍师傅杂粮馍片外包装箱(净含量90克x16袋)上印有自己的剪纸作品后,于是通过工商管理部门反映绥德汉食品公司的侵权行为。
2014年8月19日,绥德汉食品公司接到绥德工商局的通知后召开会议,决定停止使用印制有争议的剪纸图形的包装箱产品。然而2014年11月17日,屈永霞再次购买霍师傅馍片时发现,包装箱上仍然在使用她的剪纸图案,而包装日期上的生产日期为2014年9月12日。
法院判决侵权赔偿一万元
然而屈永霞与绥德汉食品公司就侵权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屈永霞将绥德汉食品公司起诉至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了解,绥德县绥德汉食品有限公司是西北地区最大的杂粮健胃馍片加工企业。是集杂粮馍片、糕点等食品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公司已注册“陕北绥德汉”、“霍师傅”两个品牌,而涉及侵权的包装就是“霍师傅”品牌。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对被盗使用剪纸作品用于馍片外包装图形并进行销售的事实、被告愿意向原告赔礼道歉以及被告使用包装并无争议。2015年6月19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绥德汉食品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原告剪纸作品的侵权行为,并向屈永霞赔礼道歉,并赔偿屈永霞人民币一万元。
屈永霞不服判决,上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屈永霞认为绥德汉食品公司称2014年8月19日就停止生产,然而2014年9月份仍然在生产,所以绥德汉食品公司并不是仅印刷1800个,认为赔偿数额过低。
2015年12月8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予以确认,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2月4日下午,华商报记者在屈永霞的家中看到“葵花跟着太阳走”原作品,作品中屈永霞将自己的名字剪到剪纸作品中,而绥德汉食品公司将名字也印在了包装盒上。
2月7日上午,华商报记者致电绥德县绥德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霍亚军,他表示,对于企业被诉侵权一事,法院已经判决。“我们的设计作品来自陕西省一家设计公司,当时我们也不知道侵权,获悉侵权后,我们第一时间已经将涉及侵权的包装收回来,并停止使用该剪纸作品。”霍加军告诉华商报记者。
“我为了创作这幅作品,前后花费了近两年的时间,因为这场官司跑榆林、西安等地,而现在就只赔偿了一万元,还不够来回的路费。”屈永霞有点伤感的说,目前她正在咨询相关法律专家,就侵权事件准备再次起诉,希望得到合理的解决。(华商记者 杨虎元)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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