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道(通讯员 热依汉古丽)近日,新疆木垒县法院成功执结一起村委会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
2012年7月29日,被告李某驾驶收割机从原告孙某种植的双孢菇大棚之间穿行,因被告木垒县某村委会在大棚之间架设的电线离地面较低,被告李某驾驶的收割机在穿行时将上空的供电线路挂断而引起火灾。原告孙某四个大棚及大棚内正处在采摘期的双孢菇全部烧毁,使其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2014年6月,孙某以追索财产损害费为由向木垒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某、被告木垒县某村委会、被告木垒县供电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27800元。该院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78630元。但某村委会没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6年1月15日,孙某申请执行,要求村委会赔偿财产损失6556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村委会没有经费,无能力履行义务。执行人员对村委会做多方面的工作,村委会及执行人员与木垒镇政府进行沟通,最终镇政府替村委会赔偿了此笔案款。至此,该案得以执结。
村委会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一直是法院执行工作的难点。此类案件之所以不易执行,一是因为村委会经济基础薄弱,经费主要依靠县级财政保障,但部分农村地区经济欠发达,村级收入没有保障,造成有心偿还无力履行的现象。二是村委会债务多,政府部门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很少,事权与财权不对等,致使村级组织超过自身承受能力兴办工程,增加了村级支出,造成负债。
以村委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若得不到解决,不仅损害政府形象,而且影响司法权威,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在执行此类案件中,木垒县法院执行法官注重加强与地方乡镇党委的沟通、协调,有效发挥法院、村委会和乡镇党委的三方合力,促使该类案件高效执结。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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