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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疆博湖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离婚纠纷,原告王云(化名)与被告张伟(化名)为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现十岁,为小学三年级学生,因被告酗酒和一些生活上的小事双方经常发生口角,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并要求获得孩子的抚养权。 2016年8月18日上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和静县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审理王某故意杀人(上诉)一案。 一家衣柜专卖店与韩某签订衣柜预售协议并收取韩某定金2000元,结果该衣柜专卖店收受定金后没有按照合同履行约定,韩某要求其返还定金获法院支持。 “要不是法官有理有据的释法,我就亏大了呀!” 在叶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案件调解结案后,被告人吐某发出了如此感慨。 新疆叶城县法院健全完善司法公开、案件评查、督察回访三项机制,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确保司法公正。 2015年12月份林某与王某二人先后来到衡水市,13日上午二人在冀州市一女装店实施盗窃,共盗得现金5500元、手机两部。2016年2月份二人因涉嫌盗窃罪被冀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转逮捕。因被告二人系聋哑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冀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了河北顺成律师事务所王春喜、屈红明律师为其辩护。 于某为平原籍人,在外地打工期间认识一禹城籍女友,一对恋人闹矛盾后女友提出分手,随即返回老家。于某为了挽回两人的感情来禹城找寻女友,寻找数日,女友回避不见。一日于某外出,发现路边停着一辆蓝色电动三轮车,三轮车的车钥匙还留在车上,于是趁四下无人骑走电动三轮车,接着寻找女友。事发第二天,于某被禹城市公安局抓获,电动三轮车被收缴。经鉴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4800元。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于某涉嫌盗窃罪向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经法院审理,于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8月12日晚,陆续有网站发稿揭露邢台交运集团女乘务员在客运站内被邢台交运集团职工骚扰、暴打以致其住院的事件。仅8月12日和13日两天,网络上的该文搜索量就呈爆发式增长。 近日,物业公司将刘先生起诉至法院,原因是刘先生没有依法承担交纳5470.55元物业费。刘先生也说明不缴纳的原因是该物业公司的服务不达标,服务项目不到位。因为这个原因,双方到法院来各说各理。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严厉打击“盗抢骗”犯罪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做好严厉打击“盗抢骗”犯罪专项行动的文件要求, 8月15日下午,博湖县人民法院召开全院干警大会,院长尼木加甫主持会议,党组成员及全体干警参加,进行全文传达学习。 何某办了一张授信额度为5000元的银行贷记卡,透支消费后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该银行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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