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增加了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的规定
【修正案原文】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解读】
阮齐林:这是明确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一条,既可以制裁个人,也可以制裁单位。
网络服务提供者本身就有净化网络、合法利用网络的义务,而且它也有保障监管的技术手段。有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了提高经营额或经济效益,有意纵容一些利用网络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比如网络上出现的各种诈骗、开设赌场、传播淫秽物品、虚假广告等,对社会秩序、人身权利造成了很大威胁。在这种情况下,加强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有关义务的监督十分必要。关于惩治网络诽谤案的司法解释中也提到,如果经有关部门制止、警告,有关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一些帖子该删不删的也要追究相关责任。 2/5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尾页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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