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扩大了在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定罪范围
【修正案原文】
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读】
阮齐林:关于网络传播虚假信息,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前有一个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后来在现实中发现,不单是恐怖信息在网络流传容易造成混乱,所以,《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规定编造或者在网络传播虚假的警情、险情、疫情、灾情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信息都是犯罪行为,这样就扩大了在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定罪范围。
在此之前,在网络空间编造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以及在网络空间造谣滋事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在司法解释中也是当做犯罪处理的,这意味着我国在网络上传播虚假信息有以下几种情况都被定义为犯罪:恐怖信息;虚假的警情、险情、疫情、灾情;造谣滋事信息;侮辱诽谤信息;传播报道不公开审理的信息;传播极端主义、恐怖主义的信息,这些行为都可以认为是犯罪。网络的传播渠道影响非常大,因此对这方面的管控也是日益强化。 4/5 首页 上一页 2 3 4 5 下一页 尾页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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