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了对网络犯罪的预备行为和帮助行为的打击
【修正案原文】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后增加二条,作为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解读】
阮齐林: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正式的罪名是非法利用网络罪。现在网络比较普及,在我们生活中越来越重要,因此也就出现了种种利用网络进行违法犯罪的活动,包括建立赌博网站、发布诈骗信息、贩卖枪支、毒品等,犯罪日益严重。为了加强对这方面犯罪的惩治,也为了提高司法效率,所以直接把这样设立违法犯罪网站的行为,包括一些预备行为定为违法,便于查处。也就是说,不但建立网站,实际进行销售的时候就予以查处,有些时候可能实际上有销售行为,但苦于没有证据查证,这时仅仅根据他设立的销售网站,就可以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既可以防患于未然,加强对于网络犯罪的防范,又能加强惩处,便于正视犯罪。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正式的罪名是帮助网络犯罪罪。一些网络服务提供商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却提供技术支持的行为,过去是以共犯来处理,现在修改为单独犯罪来处理。这两个规定的修改本身就体现出刑法的特点:强化对犯罪的预备行为和帮助行为的打击,把这些行为直接规定为犯罪,这意味着打击提前,扩大了打击的范围。标准明确后,便于司法实践操作,也会取得严厉惩处的效果。 3/5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尾页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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