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益之声:010-57027127 投稿邮箱;zggyzs@126.com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人员查询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美丽中国

夏津检察院“六必须、三确保”显成效

时间:2013-08-29 16:47:49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王琰琰 王悦
导读:新刑诉法从立法目的到篇章结构,从制度原则到法律条文都体现了 “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为适应新法要求,山东夏津检察院积极探索听取律师意见的有效途径。

  新刑诉法从立法目的到篇章结构,从制度原则到法律条文都体现了 “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为适应新法要求,山东夏津检察院积极探索听取律师意见的有效途径。建立三项机制,畅通检律沟通,全面合理听取、审查律师提出的意见和证据。并与县司法局会签《律师介入审查逮捕案件的规定》,明确了听取律师意见的实体和程序要求。今年以来,对12起案件听取了律师意见,采纳律师意见6起,有利地提高了审查逮捕案件质量,促进了司法公正。

  辩护权利必告知,必听取,确保检律沟通无障碍

  建立捕前权利告知机制。侦查监督部门受理案件后,及时审阅案卷材料,对案卷材料里有律师会见函、委托书等书面材料的,受案人必须在收到案件的24小时内电话告知律师已进入审查批捕环节。对在提审时犯罪嫌疑人提出要委托辩护人的,在讯问笔录中如实记录,并向其亲属代为转达犯罪嫌疑人意愿。对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并告知在审查逮捕阶段监护人有提出意见的权利。

  建立辩护人委托情况移送机制。在提请批准逮捕案件时,犯罪嫌疑人如有委托律师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提请批准逮捕书》中予以说明,并将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律师执业证、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的委托书附卷;律师己提交书面辩护意见的必须随案移交。

  建立网络预约听取机制。为全面畅通听取律师意见渠道,该院建成了律师网络预约系统、案件查询系统、电子阅卷系统,依托信息化和网络平台,形成了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从预约、查询到发表律师意见等事项的“一站式”管理服务格局,强化了对外服务,全面畅通听取渠道。今年以来,有2名外地律师通过电子邮箱发表书面意见。

责任编辑:guanliyuan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