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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津检察院“六必须、三确保”显成效

时间:2013-08-29 16:47:49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王琰琰 王悦
导读:新刑诉法从立法目的到篇章结构,从制度原则到法律条文都体现了 “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为适应新法要求,山东夏津检察院积极探索听取律师意见的有效途径。

  律师意见必分析,必调查,确保案件质量无瑕疵

  律师参与审查逮捕活动及社会危险性说明,保障了检察人员可以同时听取侦查、辩护两方面的意见,平衡公安、律师双方在批捕环节的诉讼权利。夏津县院在听取律师意见时,规定对律师意见必须分析调查,全面审查案件,以准确适用法律,保证承办检察官做出准确的审查逮捕决定。

  兼听则明,对律师提供的定罪量刑证据全面审查。2013年8月,该院办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材料显示犯罪嫌疑人生产产品未及销售便经查获。在提审时,办案人着重讯问其有无销售价格,嫌疑人供述虽然向呼和浩特市发货1440块香皂,但以样品发送,双方还未商定好价格。根据法律规定: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因此,本案公安机关以物价部门鉴定确定张某违法经营数额为30余万元。在审查逮捕最后一日,张某的律师向该院提交书面意见称张某假冒注册舒肤佳商标的产品在本县己销售2000余块,每块售价1.5元,并提供了张某家属在家中找到的出货单据。对律师意见,我院进行了全面审查,立即重新提审张某,张某供述为不让政法机关查出己经销售了部分产品,因此未作如实供述。因该案审查期限届满,按照最低售价张某的行为己涉嫌犯罪,该院依法作出批捕决定。同时通过审查律师意见,向公安机关出具《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要求公安机关对己销售的假冒注册商品售价继续侦查为准确量刑提供法律依据,切实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良性互动,对律师提供的无社会危险性证据全面审查。对交通肇事、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过失犯罪等案件,会签的《规定》明确律师可以促使犯罪嫌疑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损失,尽量减少因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及其亲属所造成的伤害,争取得到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化解双方矛盾。至今,通过律师参与刑事和解3件,避免了社会危险性的发生。如该院办理的徐某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一案,因双方当事人矛盾由来己久,受案后受害人到我院坚决要求批捕。同时,徐某律师向我院提交书面意见称嫌疑人系自首,涉嫌两个罪名均系轻微刑事案件,法定刑不超过三年,有固定住所,采取取保候审无社会危险性发生,建议不批准逮捕。经全面分析,如此案一捕了之或不捕了之都不利于双方当事人矛盾化解。为此,该院经与律师沟通,确定双方共同为当事人搭建和解平台。由律师以中立身份向受害人讲明刑事政策,嫌疑人认罪态度,促使双方和解。后经工作,律师主持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受害人表示谅解,避免了矛盾激化,保证了无社会危险性发生,我院依法不批准逮捕。

  强化说理,对律师提供的无羁押必要性意见全面审查。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新刑诉法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律师介入审查逮捕案件的规定》指出,律师可以对捕后羁押必要性提出书面意见。对律师意见该院强化说理,确保了逮捕条件正确适用。如交通肇事案嫌疑人徐某被执行逮捕十天后,徐某的律师向该院提交书面意见以犯罪嫌疑人为过失犯罪,没有任何人身危险性且是犯罪嫌疑人雇主张某已经与受害方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受害方的谅解为由要求变更强制措施。该院经对受害人、证人进行询问,与监所、交警部门沟通,认为徐某不具备改变强制措施条件,有必要继续羁押。一是监所部门在与犯罪嫌疑人谈话时,徐某仍对责任认定结果不服,有翻供可能;二是虽然受害方得到了经济赔偿,并且出具了谅解书,但是嫌疑人没有赔偿受害方任何经济损失,一切费用都是车主所出。现车主张某要求向嫌疑人追偿,如果得不到赔偿,要求依法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三是据交警部门介绍赔偿调解工作系车主与受害方自行进行,没有第三方参与,变化的可能性比较大。四是犯罪嫌疑人系外省人,其主要职业为重型货车司机,工作条件不固定,有逃跑可能。经认真审查,综合考虑本案所有因素,该院做出不同意律师申请的决定,并详细向律师表达了检察机关意见。律师听后,对决定表示信服。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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