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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津检察院“六必须、三确保”显成效

时间:2013-08-29 16:47:49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王琰琰 王悦
导读:新刑诉法从立法目的到篇章结构,从制度原则到法律条文都体现了 “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为适应新法要求,山东夏津检察院积极探索听取律师意见的有效途径。

  律师投诉必记录必回复,确保落实律师权益无缝隙

  对于律师或监护人的意见无论是否采纳, 必须做到有意见就有回复,并保证在审查逮捕决定作出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及时答复,同时记录在案,确保律师行使权利无阻挠。

  建立律师投诉平台,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与控申联合建立律师投诉平台,合理对待律师投诉。2013年该院在办理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时,犯罪嫌疑人霍某律师除提出律师意见外,还对公安机关未告知案件承办人、超期羁押、违法限制律师同在押嫌疑人会见等事项提出投诉。侦监科受理投诉后,随即提审犯罪嫌疑人,嫌疑人证实在律师会见时公安机关两名干警陪同会见,此行为违反了刑诉法规定,该院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公安机关今后案件坚决予以纠正。对律师提出的未告知案件承办人、超期羁押问题经调查属于对新刑诉法的理解适用不同,就此问题与律师进行了沟通,与律师达成共识,不再投诉。

  建立案件回访机制,全面落实律师执业权利。

  为推行听取律师意见工作效果,建立了案件回访机制,对听取律师意见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回访,不定期通过电话、走访等形式到犯罪嫌疑人的家中、居委会、所在的学校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现实表现、人际关系、潜在的危险性等情况。回访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家属、犯罪嫌疑人所在居委会、社会团体及周边群众进一步加深了对我院执法办案的理解与信任,提升了检察机关办案公信力。

  建立联席会制度,公开征求律师意见。为保证与律师团体之间的沟通顺畅,定期或不定期邀请律师代表或以向律师事务所发放意见卡的形式,征求律师对我院办案过程中维护律师合法权益的意见,有利于全面完善律师执业权利在审查逮捕阶段使用。到该院提出过律师意见的律师们表示:该项机制既保证了律师权利的充分行使,实现了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保障,也使检察机关执法行为更公开透明,具有多方积极促进意义。(通讯员 王琰琰 王悦)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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