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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不积极

时间:2013-08-14 16:23:57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郄建荣
导读:知名环保组织自然之友今天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交《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建议。

  知名环保组织自然之友今天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交《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建议。自然之友建议,引入环境行政公益复议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通过公众监督,借助司法力量,督促环境执法部门依法行政,解决环境执法部门执法动力不足的问题。

  自然之友称,目前,虽然环保法庭林立,但大多门可罗雀。诉讼主体当中,环保组织积极性高,但面临专业能力和经费方面的挑战;行政部门和检察部门能力虽强,但不积极。

  “行政执法本是解决环境问题的第一道闸,然而因受到各种因素钳制而使其作用大大受限。”自然之友称,对公共关注的突发环境事件和造成显著公共利益损失的环境破坏行为的处理,往往虎头蛇尾或者有头无尾,需要彻底的调查评估并向社会公开取信于民,但多数形成积怨而未彻底解决。

  此外,环境责任分配没能落实“污染者担责”原则。自然之友表示,所有大的污染问题都被解释为“历史遗留问题”,“污染破坏问题越大,责任越由政府承担、纳税人分摊。”自然之友说。

  针对这些问题,自然之友认为,在环保法的修正案(草案)中,应引入环境行政公益复议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同时,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分为两类:即,一类“是可以由‘有关组织’提起的诉讼。该类诉讼请求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我们称之为止损之诉。因其举证成本较低,且一定程度上是对行政执法的替代,该类诉讼只能由环保组织充当原告,借助司法力量,弥补行政执法的不足。”自然之友说。

  另一类为首先应该由损害发生地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提起的诉讼。“该类诉讼请求为‘修复环境、赔偿环境损害’。我们称之为‘救济之诉’。”自然之友表示,目前行政执法不能实现该类诉讼的目的,因此需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通过司法途径来实现对环境公益的救济。

  自然之友说,此类诉讼对证据要求较高,因此辅以环境治理修复基金垫付制度和环境行政损失评估公开制度予以支持。此类公益诉讼应为环保部门法定职责,不可选择性起诉;出现行政部门怠于起诉的情况时,诉权自动过渡给环保组织或检察部门。(记者 郄建荣)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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