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警察论坛:010-57027127 投稿邮箱;fzwhjs@126.com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人员查询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中国警察论坛 > 学术理论

浅谈《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的适用

时间:2015-12-30 10:14:51  来源:法治文化  作者:
导读:在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存在大量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该类纠纷主要涉及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和《侵权责任法》,但两法有不同的规定,法院必须正确区分、理解适用法律,达到公平正义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在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存在大量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该类纠纷主要涉及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和《侵权责任法》,但两法有不同的规定,法院必须正确区分、理解适用法律,达到公平正义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在雇员受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而《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在雇员受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上,《侵权责任法》适用的是的过错责任。

  本人理解认为雇员受害应区分与自然人或用人单位建立不同的雇主雇员关系而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与其他自然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雇员受害赔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自然人仍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务关系的雇员受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因第三人原因受到损害的例外。

  雇员受害赔偿的救济也应区分与自然人或用人单位建立不同的雇主雇员关系和是否有过错、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而采取不同的途径。在遭遇第三人致害时,如雇主或用人单位无过错,则只能向第三人主张权利;若雇主或用人单位有过错,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则雇员应当向雇主(用人单位)与第三人追究侵权责任;法律明确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则雇员具有选择权,即雇员可以向雇主或第三人或用人单位或第三人和雇主(用人单位)追究侵权责任。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