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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的认识

时间:2013-09-24 13:12:45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向学军 黎勇 周少波
导读:新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新刑事诉讼法第259条规定: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防范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的对策建议

  罪犯刑罚的监外执行和监内执行一样,是刑罚执行的两种形式,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它直接关系到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和社会治安的稳定,应引起高度重视。

  (一)严密各项措施,确保衔接顺畅、交付执行到位

  一是加强司法部门之间的联系。司法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对监外执行罪犯依法监督管理的重要意义,提升到维护社会安定,共建和谐社会的大局上来。公、检、法三机关要在各司其职、各司其责的同时,坚持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及时互通情况,携起手来,齐抓共管。二是要建立顺畅的交付执行、变更执行、终止执行的工作机制。要在地方党委政法委的领导下,整合公、检、法、司的职能优势,完善制度,明确责任义务。法院在交付未被羁押的罪犯时,应直接将罪犯和法律文书交付给执行机关和监外执行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认真向执行机关和监外执行罪犯单位或基层组织介绍罪犯的犯罪事实、刑期和其他情况,改变过去只向执行机关邮寄法律文书不送交罪犯的交付方法,避免交付脱节、监管失控,提高交付质量。

  (二)强化帮教责任,落实帮教措施

  首先,监管机构要充分认识到做好监外执行罪犯的安置帮教工作是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罪犯所在地的执行机关接到有关法律手续后,要迅速启动监管考察机制,责任落实到人,把监外罪犯列入重点人口管理,建立健全监外执行罪犯档案,将其有关法律手续归档;其次,监管机构要与其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及时联系,共同建立帮教组织;再次,监管机构要让罪犯定期汇报情况,如果不能按时汇报情况的,要登门查问情况,以防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对需要撤销监外执行措施的,监管机构应及时建议法院作出撤销裁定,收监执行余刑。

  (三)进行业务培训,努力提高司法队伍的业务素质

  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结构状况还不能很好地适用新形势下的矫正工作的需要,应将一些法律专业毕业法律本科等人员招收进司法队伍;加强平时的教育培训,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提高法律水平和平时工作能力,包括做思想工作的能力,遇到问题做具体工作的能力,随机应变的能力。必要时可以由检察官给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上法制课,就如何管理教育,如何处理罪犯不服从管理,如何收集固定证据,如何奖惩罪犯,以至将来一旦失去条件时才有证据,不至于无所适从。

  (四)加强法制教育,努力增强法律意识

  一是做好决定交付监外执行前的法制教育。重视庭审前庭审中的法制宣传教育,对拟监外执行的罪犯加强法制教育,加强入矫教育,让其在头脑中牢固树立法制意识,从而珍惜机会自觉参加矫正。二是加强入矫时期教育。在入矫的时候集中和分别进行必要的法制教育,打牢思想警钟的堤坝,对于入矫教育,可以采取公安、司法、检察院联手的方式进行。三是注重平时教育。利用每月教育学习的机会,对矫正对象进行必要的法律法规教育,正反典型教育,平时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教育,警钟长鸣。

  (五)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

  罪犯回归社会后,一时难以适应高墙外的社会环境,思想不稳定,工作、生活无着落,为寻找生活来源,他们容易重新违法犯罪。因此,首要的就是要解决他们回归后的基本生活问题。对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应及时将其纳入保障范围。要关心他们的生活,切实考虑监外执行罪犯生活出路和监外执行罪犯基本要求,依据法律对监外执行罪犯外出经商、探亲的严格限制的规定及其立法精神,有条件地允许监外执行罪犯打工、经商,并制定出具体的考察方法,体现人文关怀的执法态度。通过社会、家庭的密切协助,努力形成帮教合力。

  (六)检察机关要综合运用检察职能加强监督

  检察机关要树立正确的监督理念,克服不敢监督、害怕监督的不良心理,加强自身素质建设,提高对监督监外罪犯执行工作的责任心。通过适时介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听证、保外就医审查等前置程序,对监管机关审批程序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对适用监外执行不当的案件,通过抗诉进行监督。集中开展检查活动,每年开展两次到三次的集中检查活动,对辖区内的监外执行工作的交付执行、监管工作、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等进行全面的检查,发现问题系统解决。对监外执行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及时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有关部门及时纠正,确保执行工作到位。同时,对发现负有监管职责的公安人员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有渎职犯罪时要坚决查处,决不姑息。(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向学军 黎勇 周少波)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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