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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正常上访“训诫”不如让信访回归司法

时间:2014-02-26 15:51:38  来源:法治文化  作者:铃铃
导读:近日,有河南南阳市民发微博称,其近70岁的母亲赴外地上访后,被当地“拘禁”于“南阳市卧龙区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在媒体报道引发的公共舆论倒逼下,河南相关部门表态立即对“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展开排查清理。

    近日,有河南南阳市民发微博称,其近70岁的母亲赴外地上访后,被当地“拘禁”于“南阳市卧龙区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在媒体报道引发的公共舆论倒逼下,河南相关部门表态立即对“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展开排查清理。(2月14日 新京报)

  所谓非正常上访,是指信访人不到指定的场所和按规定的逐级信访程序到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或组织提出诉求,而是采取蓄意的、过激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限制或禁止的方式,以集访、闹访、缠访、越级访形态出现的影响党政机关办公秩序,损害社会治安秩序,恶化地区建设发展环境,妨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等行为均属非正常上访。

  “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的出现,固然有当地官员法治意识淡薄的原因,但根本的原因还在于一系列现实的“正常”逻辑:一方面,在权力行使与对权力的监督方面,前者依旧是唯上唯尊,便如官大一级压死人,更高的权力在哪个官员的手上,就是哪个官员说了算,后者则受限于种种原因,始终难以形成有效合力,权力得不到有效的规范与监督,也就横行无忌了。官员们弄出一个“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也就不足为奇了。

  另一方面,则是当下许多官员一种根深蒂固的思维:即“上访者”是刁民,“上访”是为了闹事,自然而然,打击“非法上访”就是理所当然之事。拘禁”上访人员,即使有所谓的“训诫教育中心”之名,但在实际上,不仅妨碍了公民上访权利的行使,也是明显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当地政府的这种行为也是违法之举。

  “维权是维稳的基础,维稳的实质是维权”——成立“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对“非正常上访人员”进行“24小时不间断训诫、警告和劝导教育”的做法,显然与中央的精神背道而驰。我国宪法第37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那么,“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凭什么对合法公民进行24小时不间断的训诫、警告和劝导教育,乃至“无期训诫”?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中特别提出要改革信访制度,“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要群众改变“信访不信法”的观念,走出信访、上访的死结,首先必须通过一个个案例,让群众看到通过司法实现正义的可能,然后逐步让群众建立对司法的信任和信心。只有通过这样的过程,才可能逐步实现让信访回归司法轨道的目标。(通讯员 铃铃)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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