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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引发的刑事犯罪分析与对策

时间:2014-06-25 17:00:47  来源:法治文化  作者:李剑锋 黄思萍
导读:公民之间的借贷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顺应社会生产、生活的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但借贷行为一旦超越法律规制的边际,则必须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本文通过具体案例,试图从由民间借贷引发的刑事犯罪案件的特点、原因、应对策略等方面进行客观分析,以期为预防以民间借贷为由进行犯罪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信息。

   内容摘要:公民之间的借贷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顺应社会生产、生活的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但借贷行为一旦超越法律规制的边际,则必须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本文通过具体案例,试图从由民间借贷引发的刑事犯罪案件的特点、原因、应对策略等方面进行客观分析,以期为预防以民间借贷为由进行犯罪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信息。

  民间资本从供给流向需求,是市场经济自我调节的结果,其本身是无罪的。但如果公民以民间借贷的形式掩盖非法占有的目的,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扰乱了金融秩序的稳定,则不仅需承担民事责任,还可能构成犯罪。在刑事领域,直接以公民间借贷行为为调整对象的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诈骗罪等。

  一、涉及民间借贷的典型案例

  魏某鸿诈骗案

  2010年1月至2011年10月间,犯罪嫌疑人魏某鸿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高利为诱饵,谎称其本人做生意、购买新股及其朋友做生意、分发工人工资、购买原材料等急需资金周转,先后多次以借为名,骗走受害人陈某华等19人的人民币计534.3万元,并将骗来的钱用于还利息和六合彩赌博,其行为涉嫌诈骗罪。

  张某民间借贷案

  2008年至2011年,张某投资经营的一家鞋厂由于资金周转问题,以月息3%向周围亲戚朋友20余人借款200余万用于公司经营,因经营不善公司不见起色,最终破产清算。对于这20余人的借款,最终通过法院民事渠道予以判决。

  二、民间借贷与诈骗罪的涵义及区分

  民间借贷是指因借款人和贷款人达成借款协议,有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产生的纠纷。属于一种民事法律纠纷,应归民法调整,不产生刑事责任。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行为主体是通过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自愿交付财物的行为。

  区分民间借款纠纷和诈骗罪关键点在于应当以获取款物的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所谓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指行为人意图使用非法手段对他人所有的财物行使事实上的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权,从而侵犯他人对某一特定财物的所有权的正常行使。为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

  一是看发生借贷关系的原因。正常的借贷关系中,借款人确实遇到了困难,一时无力解决才向他人借贷。而以借贷为名实行诈骗的,往往是编造虚假的困难事实,或以高利息等诈骗为诱惑,骗取他人同情或信任。

  二是看借款人是否愿意归还及不能按期归还的原因。正当的借贷关系,借用人并不否认借贷关系,并表示设法归还。即使不能按期归还,往往是因为遇到不以其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困难。而以借贷为名诈骗财物,往往表现为携款潜逃,或是大肆挥霍或赌博,主观上根本不想归还。

  三、民间借贷引发的严重刑事犯罪的特点

  作案人员具有明显的本地性

  民间借贷引发的刑事犯罪,作案人在社会上具有一定的人脉关系,虽然借款对象具有不特定性,但作案人基本上是依靠亲戚、朋友为自己传播借款需求,介绍借款对象。如魏某鸿诈骗案,魏某鸿诈骗的对象均为其街坊邻居和朋友,均是以朋友办厂需要钱,朋友投资股票、合伙买新股等理由进行借款。可见,需要一定的社会关系和人脉资源作为借款的渠道和依托。

  受害人数多、资金量大,造成损失严重

  此类案件涉及的资金量巨大,大部分资金未能归还被害人。被害人中不乏企业主、投资者、投机客等富裕群体,但更多的是工薪阶层。如魏某鸿诈骗案中,被害人陈某珍(女,66岁)将4万元养老金借于魏某鸿,最后损失殆尽。此类案件涉及的人数众多、资金量巨大的特点体现了该类案件非一般的社会影响力,同时给众多被害人造成的巨大损失,也体现了该类案件巨大的社会危害性。

  约定利息畸高,借贷关系无担保

  在所有的非法集资案中,最为显著的特点是作案人与借款人之间所约定的高额利息。资金对利益的追逐与偏好决定了利率是借贷关系的核心问题。在此类案件中,畸高利率的存在缘于作案人难以通过合法融资渠道以法定利率进行融资。这势必导致作案人以高于合法市场成本的方式吸收资金。与此同时,居民投资渠道的狭窄、投资产品的低获利性以及人们对盈利性的盲目追逐和对风险性的忽视,促成了借贷双方的一拍即合。但此类案件始于高利,终于高利。作案人所借资金并未用于公司运作,而是用于个人挥霍或者以更高的利息转借给他人,在明知上家已无法偿还的情况下,又许以更高的利息以吸收资金堵漏。这种拆东墙补西墙式的借贷方式从一开始就注定了资金链发生断裂继而案发的结局。此外,在此类案件中,借贷双方一般只以借条作为借贷凭据,除作案人的信用外再无其他担保保障还本付息,因此资金存在极大的风险。如魏某鸿诈骗案,魏某鸿向被害人叶某旺许以月息3-5%进行借款,叶某旺将自己的资金135万元出借给陈某泉,叶某旺最终只得到了魏某鸿在借款时支付的97000元利息以及5万元本金,其余120万本金无法追回。在作案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行担保或可担保的财产远不足覆盖风险敞口的情况下,高利借贷对钱款的出借人而言基本是得不偿失。

  四、民间借贷引发的严重刑事犯罪的发案原因

  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

  市场经济凸显了金钱的重要性,笃信“金钱至上”的人并不在少数,在道德约束力遭到金钱控制力排挤的社会潜规则中,处于自私的个性和贪婪的心理,有些人对金钱的渴望将恶性膨胀。尤其在金融环境中,金钱对人的刺激和诱惑愈加强烈,在外部环境漏洞初现时,有些人内心对金钱的渴望就会转化成诈骗犯罪的根本动机。

  收入差距悬殊,部分人心理失衡

  近年来工业、服务业蓬勃兴起,经济有了突飞猛进的增长,工业化、都市化、现代化得到了很快发展,出现了阶段性地区贫富差异,各种金钱利益的诱惑,引发了一部分低收入阶层的激情和欲望,面对文化程度不高,竞争力不强的残酷现实,这些不安于现状又不愿踏实苦干的人就动了“大捞一笔”,以图“一夜暴富”的念头,铤而走险从而引发犯罪。

  投资渠道较为缺乏

  居民投资渠道的狭窄,投资产品的低获利性以及人们对盈利性的盲目追逐和对风险性的忽视,使得部分手上有闲钱的群众,经受不住高利息、高回报的诱惑,上当受骗。

  五、对策建议

  此类案件涉众广、资金量大,易引发群体事件,应采取积极地联动措施,长期坚持“打防并举”的方针,教育公民,宣传金融政策,学法普法,告诫人们识别诈骗者的面目。

  建立应急机制,稳准狠打击犯罪,避免群体性事件发生。此类案件一旦发生,经常伴随的就是对当地社会的影响,往往容易给人民群众的财产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容易引发闹访、群访事件,严重威胁社会和谐稳定。此类犯罪案件一旦引发群体性事件,要快速反应,上报上级单位,依法妥善处置,按照“讲究政策、区分性质、教育疏导、依法办事、打击犯罪、积极稳妥”的原则,最大限度地挽回人民群众的经济损失。将接待群体上访转化为集中取证,快速平息事件。

  宣传国家的金融政策,提高公民的金融知识水平。宣传高息借贷的害处,用典型案例,让借款者看到血淋淋的后果,从前者教训中清醒。政府除向民众宣传办理金融行业开办的投资业务外,也要给当地的闲散资金找一些合法的投资渠道,让民众的资金流向合法的渠道,让闲置的资金有安全的投资渠道,让民众从合法的投资中获得利益。

  加强预警宣传,充分发挥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作用,适时宣传打击诈骗犯罪的法律法规,通报诈骗犯罪活动的新手段和新特点,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和投资方向,增强群众的防范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公众对诈骗的识别能力,让诈骗者无立足之地。(通讯员 李剑锋 黄思萍)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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