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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资产品质量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时间:2014-08-13 15:53:53  来源:法治文化  作者:田源 付雪银
导读: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农业生产水平的不断提高、农资市场的日益繁荣,涉及种子、化肥、农药等农资产品质量的纠纷逐渐增多,法院案件量也呈逐年上升趋势。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农业生产水平的不断提高、农资市场的日益繁荣,涉及种子、化肥、农药等农资产品质量的纠纷逐渐增多,法院案件量也呈逐年上升趋势。以S省H市M区法院为例,2011-2013年收案数年均增长率为10.7%;2014年1-8月份,收案数为51件,同比增长率为14.3%。此类案件虽然数量不多,但受多种因素影响,作为一方诉讼主体的农民在该类案件中维权困难,法官审理此类案件也存有诸多诉讼难点,亟待妥善解决。

  一、造成农民“维权难”与法官“审案难”并存的的原因

  一是对购货渠道及产品销售者的忽视。由于维权意识不强、知识匮乏、出于贪便宜心理,部分农村群众对于日常生产所需用品,常常只注重产品价钱而忽视其是否出自正规的购货渠道,而从无证商贩手中购买一些“三无”产品或者质量不合格的产品,留下安全隐患,导致遭受损失后很难找到销售方。同时,由于缺乏证据意识,没有索要正规票据,即使找到销售方也很难证明,需多方寻找和收集证据,增加了维权的成本和难度,造成了一定的维权困境。

  二是缺乏维权意识和证据意识。由于受教育程度、消费信息和经济水平等各方面因素限制,农村消费者的维权意识相对薄弱,对所购商品的优劣真假不能分辨,也不知晓相关法律。在权益受到损害时,亦缺乏证据意识,如没有索要消费凭证、发现购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时,忽视对证据的收集与保管,甚至无意识的破坏证据导致证据灭失,给维权造成了极大难度。在得知所购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后,有时不及时向销售者反映,也不去法院起诉,而是通过拒接还农资赊账款或扣押其其他农资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维权。

  三是对涉诉产品质量鉴定程序的抗拒。对于有明确的质量保障期限或者依据社会常识即能够判断出是否存在问题的产品,农村群众进行维权比较容易。但对仅凭外观不能判断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则需要专门的机构进行鉴定。但在实践中,部分农村群众对此缺乏认识,固执的认为产品质量是否有问题,只看外表就能够做出判断,从而拒绝做相关鉴定,给法院的审判造成了难度,也给其维权设置了障碍。

  二、关于解决农民“维权难”与法官“审案难”的建议

  一是对涉农类产品进行严格的执法监督。对种子、化肥等农资产品进行严格的行政管理与监督,针对反映问题较多的领域实施重点监管,严把商品质量市场准入关;探索建立农资市场抽查和巡查制度、商品质量公示制度、消费警示发布制度等;加大行政执法和处罚力度,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者,严厉处罚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经营者;逐步建立部门协调联络机制,在工商、质监、卫生、农业等部门间建立协作机制,明确职责、互相配合、信息共享,形成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合力,避免推诿扯皮现象发生。

  二是通过多种媒介手段普法,增强农民的维权意识及证据意识。通过电视,报纸及讲座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使农村群众增强诉讼所需的证据意识。在购买产品之时,应向销售者索取发票或者其他票据作为购买凭证。另外,在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之时,应及时保存证据、及时维权,避免因时间过长而造成证据灭失,导致维权困难。对鉴定程序的法律意义作出解释,使农民群众明白法院审判的事实证据依据,加深对司法鉴定的了解,从而更为理性和充分的维权。

  三是完善和顺畅农民维权多种渠道。可在每个乡镇设立消费者协会、仲裁机构等维权组织的办事机构,在每个行政村设立投诉举报站,以便于农村消费者投诉并及时解决消费纠纷。对于起诉至法院的涉农村消费纠纷,法院应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等速裁机制尽快审结,以降低农村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可尝试将此类案件的审理地点设置在农村,从而通过审判过程和结果起到一定的宣传教育作用,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 (通讯员 田源 付雪银)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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