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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涉小产权房案件审理中存在的现实困难

时间:2014-10-14 09:42:01  来源:法治文化  作者:田源 邓洪强 何启桥
导读:近年来,S省D县法院审理涉及小产权房案件案件随着新形势呈现出了新的问题,小产权房未经依法征地、规划、审批等程序而建造销售,不能办理相关的房屋权属登记,其产权权能是不完整的。由于法律对涉及小产权房纠纷的处理并无明确规定,造成此类案件审理困难。

   近年来,S省D县法院审理涉及小产权房案件案件随着新形势呈现出了新的问题,小产权房未经依法征地、规划、审批等程序而建造销售,不能办理相关的房屋权属登记,其产权权能是不完整的。由于法律对涉及小产权房纠纷的处理并无明确规定,造成此类案件审理困难。

  一是涉所有权确认案件理不一致。根据 2011 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小产权房确权案件法院不予受理,部分原告则以“请求确认房屋出资份额”为由诉至法院以达到间接确权的目的,对此有的法院认为确定出资份额与房屋确权不同,可以受理并只就其出资份额进行认定;而有的法院则认为确认出资份额客观上存在房屋确权的效果,应不予受理。

  二是涉财产分割案件审理不统一。对离婚财产纠纷和继承纠纷案件,实践中当事人请求对小产权房进行分割的,有的法官主张暂不对小产权房进行处理,待其产权初始登记完成后,再另行起诉处理;有的法官则主张将其与其他财产一同进行分割,但不判决“房屋归某某所有”,而只是判决“房屋归某某使用”并支付给另一方相应的对价款,这造成了同案不同判。

  三是涉买卖合同纠纷相关规定冲突。对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纠纷,审理中多以物权法和合同法的规定为依据,但两部法律的具体规定存在冲突,造成适用困难。《物权法》第 15 条、30 条、31 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转让不动产物权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依此规定,即使未取得产权证,“小产权房”买卖合同也是有效的。然而,根据《合同法》第 52 条规定,小产权房违反《土地管理法》63 条规定的农村土地不得出租、转让用于非农建设的强制性规定,其买卖合同一般应认定为无效。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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