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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行使过程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分析

时间:2014-10-14 13:42:52  来源:法治文化  作者:田源
导读:《婚姻法》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但在司法实践中,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的探望权往往难以得到保障。为此,S省D县法院就该院前三季度所审理的17件探望权纠纷案件进行调研,发现在15件案件中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的探望权难以行使,比例高达88.23%。

   《婚姻法》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但在司法实践中,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的探望权往往难以得到保障。为此,S省D县法院就该院前三季度所审理的17件探望权纠纷案件进行调研,发现在15件案件中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的探望权难以行使,比例高达88.23%。现行法律对探望权的规定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探望权主体过于狭窄。一方面,享有探望权的主体只限于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而对其近亲属,特别是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是否享有探望权,没有明确规定。另一方面,探望权制度适用前提是离婚以后,即合法有效婚姻关系消灭后,但对婚姻被宣告无效、婚姻被撤销或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是否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却没有相关规定,使得这些父母及子女被排除在探望权之外。

  二是探望的权利义务不统一。相关法律规定并不仅仅是为了维护父或母的探望权,更主要的是从保护其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而设立的。但《婚姻法》中只规定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而没有规定其负有探望子女的义务,这与法律设立初衷不符。

  三是探望权的规定难执行。随着工作、生活压力加大,离异父母的孩子跟随祖(外祖)父母一起生活的情况不断增多,祖(外祖)父母往往以自己不是义务主体为由拒绝协助对方行使探望权。《婚姻法》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裁判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但对于干涉行使探望权以及如何有效达到执行探望权目的等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使得探望权的强制执行无法有效进行。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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