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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卖成交率偏低的原因分析及对策建议

时间:2014-11-11 11:03:53  来源:法治文化  作者:田源 刘西磊
导读:2014年1月至2014年9月,S省K区法院共完成司法拍卖案件10件,共计成交结案1件,流拍8件,撤拍1件,流拍率高达80%,无一溢价拍卖。为此,S省K区法院进行了专题调研,分析了原因并提出对策建议。

   2014年1月至2014年9月,S省K区法院共完成司法拍卖案件10件,共计成交结案1件,流拍8件,撤拍1件,流拍率高达80%,无一溢价拍卖。为此,S省K区法院进行了专题调研,分析了原因并提出对策建议。

  司法拍卖案件成交率低、流拍率高的原因主要有:

  拍卖保留价过高。通常委托拍卖标的物的第一次拍卖保留价是该标的物的市场价格,考虑到成交后需缴纳5%的佣金及承担标的物过户的相关税费,所以极少有人报名参加竞拍。部分有购买意见的人观望情绪重,比较愿意等待第二次的降价拍卖;同时,第一次流拍后,确定第二次、第三次拍卖保留价时降价幅度过小(2013年司法拍卖案件流拍后一般降上一次拍卖保留价的10%),也易造成第二次、第三次流拍。

  买受人承担额外费用过高。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除依法承担标的物办证、过户及移交时所涉及的相关税费外,还需要承担标的物所涉及的其他费用等。例如房产所欠水、电、物业费,车辆扣押在停车场产生的停车费(有一起拍卖案件中拍卖车辆保留价160000元,停车费30000元),部分车辆还有高额的违章罚款等。

  拍卖机构的宣传招商力度不够。拍卖机构通常只选择在市级报纸上发拍卖公告,不愿再投入资金做其他宣传。发布渠道单一、传播面狭窄,公众知晓度较低,一些有意参加竞买的人因未获知拍卖信息而不能参与竞拍,参与竞拍的人越少,拍卖成交的概率就越小。

  非法因素干扰严重。据了解,在拍卖市场中,有一些专业中介人员,为了让第一次流拍以便以较低价格购买,而非法干扰其他竟买人,以威胁或许诺给予一定好处,不让其他竞买人交纳保证金或参与竞买。一些被执行人为阻挠执行,采取不正当手段,威胁或诱骗有购买意向的人,致使无人报名或交纳保证金而流拍。

  法院司法技术部门管理缺位。针对拍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法院技术管理部门在管理上有所缺位:有的不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致使申请执行人不知晓拍卖具体时间或其他情况,无法依法参与竞买;有的对申请执行人作出不合理限制,司法解释规定,申请执行人参与竞买,可以不预交保证金,但有申请执行人反映,拍卖公司要求其必须交纳竞买保证金;有的对竞买保证金数额随意设定,过高的门槛致使无人报名而流拍,司法解释规定由法院在不低于评估价5%的范围内确定保证金数额,而实践中却经常由拍卖公司确定,且比例常限制在20%左右,对大额标的拍卖尤其不利。

  评估价格虚高。因按照评估价的一定比例收费,评估价格直接关系到收费数额,一些评估公司在评估时虚高了标的评估价格,有时明显偏离了市场价格,导致标的无法及时变现,即使多次降价拍卖,仍与市场价格有一定差距。

  针对存在问题,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合理确定拍卖保留价。拍卖保留价低不一定意味着成交价格低,拍卖保留价低才能吸引更多的竞买人报名参加拍卖会,更容易将拍卖标的物的价格抬高,使拍卖标的物实现高价成交,溢价率也增高。在确定拍卖保留价时应充分考虑拍卖标的物的市场交易情况、标的物瑕疵、交易成本等,在法律规定框架内,合理确定拍卖保留价。可在第一次拍卖时按照标的物评估价格的80%-90%确定保留价,第二次、第三次按照上次保留价的10%-20%进行降价。这样既可以有效解决案件成交率低、流拍率高的问题,还能起到提高溢价率的作用。

  让买受人承担依法应由其承担的费用。属于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费用,特别是原来所欠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预先收取的租金、车辆扣押产生的停车费等,可从成交价款中支出,不再要求买受人额外承担,这样既可减少买受人负担,对被执行人的利益也无实际损害。

  多形式多渠道进行宣传。拍卖机构应将拍卖信息通过网络、电视、电台、广播、微博、微信等多种渠道进行宣传,扩大传播半径,让更多的人了解拍卖基本情况,让更多想参加竟买的人能够及时获取信息,参与到竞拍中来,提高拍卖标的物成交概率。

  积极创新拍卖形式。目前,浙江、北京等地都探索实行网络拍卖,此举既可以扩大影响,同时节省了拍卖费用,拍卖成功竞买人不用支付佣金,也可以有效减少非法因素的干扰,有效提高了成交率,应当积极采用。

  法院技术部门管理要到位。对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法院行使的职权或义务,不得让渡或变相让渡,如确定保证金数额、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参与竞买等。法院应当加强对评估、拍卖公司的管理,明确准入标准,对评估价格虚高、拍卖业绩不良、对拍卖设置不正当门槛的专业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或向有关管理机构提出司法建议,将其列入黑名单。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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