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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审判质效提升的制约因素及对策建议

时间:2014-11-12 13:41:22  来源:法治文化  作者:田源 高宇涵
导读:近年来,随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的快速增长和当事人证据意识的不断提高,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情况日益增多,从传统的离婚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继承纠纷等案件到一些新型网络、物业纠纷等案件,涉及到生活的方方面面。

   近年来,随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的快速增长和当事人证据意识的不断提高,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情况日益增多,从传统的离婚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继承纠纷等案件到一些新型网络、物业纠纷等案件,涉及到生活的方方面面。目前法院调查取证数量多、难度大、效率低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审判质效的进一步提高:

  相关规范不明确导致部分当事人滥用调查取证申请。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法院收集,但哪些证据属于“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并没有明确。审判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为了减少自身诉讼成本,漫无边际地提出调查取证申请,将调查取证工作推给法院。特别是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明确时限,实践中有些当事人故意延迟申请调取证据或延迟提供调查取证的线索,待辩论程序终结后,又向法院提交调查取证的申请,以达到拖延诉讼等目的,使法官限于受理与否的两难境地。

  部分单位不配合致使法院调查取证效率较低。调查取证工作的顺利进行离不开相关单位和部门的配合,目前不少单位和个人法制观念淡薄,加之法律对不积极配合调查取证的行为没有明确的制裁措施,导致法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经常遇到互相推诿扯皮的情况,使得法官多次往返,费时费力。

  承办法官进行调查取证影响案件高效公正审理。目前法院普遍未指定专门部门或人员负责调查取证工作,一般是由案件承办法官依当事人申请自行调查取证,极大的牵扯了承办法官的时间和精力,浪费了宝贵的审判资源,大大延长了办案时间。同时一些当事人质疑承办法官为何包揽原属另一方当事人的调查取证责任,并进而认为法官会对自行调取的证据先入为主,产生感情偏向,使承办法官面临“既取证又认证”的非难,甚至引发信访、闹访案件,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审判效果。

  针对以上难点,我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与尝试,一是加强对当事人申请事项和理由的审查,对不属于法定情形的,在不予准许的同时,及时行使释明权,正确分配举证责任,引导当事人依法举证。

  二是当事人申请调查的某项证据与案件处理结果是否存在关联性,一时难以判断的,可以结合庭审情况加以确定,这样在庭前减少了一部分工作量。

  三是对于必须由法院调取的证据,整合审判庭现有人员力量,在当事人提供准确信息的基础上,集中时间办理,提高工作效率。

  四是尝试主审法官不参与自己审理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而是交给其他人完成,避免在办案过程中与一方当事人提前接触,形成先入为主的影响。最后,我们希望通过反映上述现实情况,引起上级法院对这项工作的重视,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完善相应的制度建设,比如引入外地法院试行的调查令做法,以减轻法院的工作压力,保证审判工作的高效,有序运转。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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