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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城管清理“占道商贩”被罚

时间:2015-01-15 10:12:25  来源:法治文化  作者:孙伟
导读:“城管是个筐,什么都往里面装。”这句话依然流行在当下。清理违法占道,究竟该咋清理?如果不用手,光动嘴,怎能斗得过那些无赖商贩?但是,只要动手,就会超越行政执法本身的范畴,但如果凡事等待法院判定书下裁,违规占道岂非要天荒地老?轮番上演着“温情执法”、“眼神执法”、“围观执法”背后,并不能解决城管执法本身带来的尴尬,如果不能明确执法权限和执法范畴,城管执法本身的麻烦还会依然不断。

   近日有网帖称,1月10日下午,陕西宝鸡凤翔县城管队员与商贩冲突,数百人围观造成交通拥堵3小时余。昨日,凤翔县委宣传部通报称,城建执法队员在清理城区占道经营时,一摊贩拒不接受执法,双方发生争执,随后起冲突。(1月13日 新京报)

  印象中,城管负面的新闻层出不穷,究其根本,并不在于城管这个群体多么可恶,或许应该从执法本身和执法依据中寻找门径。

  城管权力划分,或许源于那个莫名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进而在2002年,国务院又颁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工作,城管也迎来了有史以来最庞大的机构膨胀和权力扩张。职责划分从最初的清理违规商贩,迅速覆盖了城市建设中所有视觉能够触摸的地方,诸如市容、城乡规划、园林绿化、环保、水务、建设、工商管理、城市道路、桥梁维护、城镇燃气、环境卫生等等方面,甚至在一些地市自制的城市管理条例中,还有“承办市、县委、市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一时间,城管在整个城市权力建构中,职能已经变得无与伦比,但越是这样,本身地位却又是如此尴尬。毕竟,把别人或其他单位的事都勤快的做尽干绝,从其他权力的碗中抢肉吃,怎能不遭人忌?

  广场上,有人随地吐痰、乱丢烟头,很多人都不以为然,城管作为公共利益执行者,本应该对此进行处罚,但事到临头往往总会“执法无力”。自2011年1月起,中国内地将在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可能的室外工作场所完全禁止吸烟。但处罚决定单位却是卫生部门,城管并不能直接承揽执行规定;正如南京某区城管大队贾副大队长的经历:“有一次拆除违章建筑时,由于一直找不到当事人,根据《南京市容环境管理条例》可以张贴送达的规定,我们把通知书张贴在违章建筑上。在规定的时限内当事人没有自行拆除,我们进行了拆除,结果被告上了法院。最终法院根据民诉法规定的送达方式中没有张贴送达,判我们败诉了。”这就是不按套路出牌的结果。换而言之,陕西宝鸡凤翔县城管队员清理整顿不法商贩占道经营的事件,并没有感到城管队员们不对,在本地通报中看到,“吴妻抢夺执法人员马某的执法照相机,照相机被打落,执法队员马某脸部轻微受伤。于是,马某推打吴某妻子致其倒在身后自行车上,后吴某情绪激动,“先后用手、肘及钢管打砸执法车辆,并致自己手部软组织损伤”,其间还有网友照片为证,不明白城管队员这次纠正惹到了谁?然而,处理结果却是这样“对城建监察大队马某等3名涉事工作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的县住建局副局长严文虎、城建监察大队大队长张正平停职调查”,或许仅仅因为这起事件引起了舆论炒作效应,或许因为这起事件引起交通拥堵3小时。

  “城管是个筐,什么都往里面装。”这句话依然流行在当下。清理违法占道,究竟该咋清理?如果不用手,光动嘴,怎能斗得过那些无赖商贩?但是,只要动手,就会超越行政执法本身的范畴,但如果凡事等待法院判定书下裁,违规占道岂非要天荒地老?轮番上演着“温情执法”、“眼神执法”、“围观执法”背后,并不能解决城管执法本身带来的尴尬,如果不能明确执法权限和执法范畴,城管执法本身的麻烦还会依然不断。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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