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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隐性超审限”案件的存在原因及对策建议

时间:2015-03-13 16:27:18  来源:法治文化  作者:田源
导读:近年来,各级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矛盾加剧,民事案件审限管理法律规定不健全,使得“隐性超审限”案件大量存在,严重影响了办案效率。

   近年来,各级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矛盾加剧,民事案件审限管理法律规定不健全,使得“隐性超审限”案件大量存在,严重影响了办案效率。

  一、“隐性超审限”案件的存在原因

  一是审限延长理由规定不明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可以通过审批手续进行延长。对申请延长的规定较为模糊,只规定了提出申请及延长的期间,没有明确可申请延长的情形以及予以批准的条件,导致一些法官往往在案件审限届满前以案情复杂为由提出延长申请,而院长为避免出现超审限案件常予以批准。

  二是审限扣除管理有盲区。现行法律法规只规定管辖权异议处理、鉴定、评估、庭外和解等时间“不计入审限”,但对扣除审限的次数和时限均未作限制性规定,使得扣除审限工作较为随意,一些法官在案件办理中不积极推动相关工作,甚至通过多次扣除审限来规避审限管理,变相延长审限。

  三是当事人监督机制缺失。涉及审限变更的,除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须向当事人送达有关通知书外,法律无明文规定其他变更审限情形是否应通知当事人,也没有赋予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权利或提供其他救济途径。审限变更明示制度、当事人异议制度的缺失,影响了当事人对审限变更情况的监督。

  二、消除“隐性超审限”案件的对策建议

  第一,正确界定是否为超审限。司法实践中一般未把“隐性超审限”现象作为超审限案件处理,使承办人员对卷宗材料的“技术处理”乐此不疲,借以规避违反程序法的事实。解决此类现象首先必须明确界定案件的审限标准,对不符合规定转换程序、延长审限、中止诉讼或在卷宗中造假的行为,均应作为案件超审限来认真处理。使审判人员将精力放在案件审判上,而非卷宗材料的整理上。

  第二,建立规范的案件流程制度。首先是建立庭审排期程序。案件经立案庭统一立案后,确定业务庭或者法官,并将开庭时间地点、程序通知当事人,通过庭审排期制度,将案件审理顺序、审理日期等环节用制度确定下来,使合议庭的工作围绕庭审展开,保证审判工作有序进行。其次是建立案件督办制度。有审监庭对案件审理期限进行跟踪督查,审监庭对审判人员不能在期限内审结而不符合延长条件的案件,及时报请院长更换审判人员,并对责任人员按情节给予处理。审判人员因公因私长时间不能到岗的,要及时调整审判力量。

  第三,强化对隐性超审限出发措施。加强审判岗位责任制是切实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的重要环节,对审判中超审限办案的情况,要落实到错案责任追究上,按情节的轻重给予处理。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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