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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水上交通安全监管

时间:2015-08-18 18:42:38  来源:法治文化  作者:高明俊
导读:经过一年多的收集整理,《水上安全管理法规汇编》编印成册了。编印的目的就是要在党中央依法治国方略指引下,依法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三、监管(执法)的范围和内容问题

  就是按照依法治国的原则,秉持李克强总理强调的“法无规定不可为,法无禁止即可为”理念加以确定,既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又不能失职渎职、胡乱执法。

  (一)监管的范围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管(执法)范围就是通航水域,这在中央编办发〔2005〕9号文件、《内河条例》等法规中已经有明确表述。在通航水域内航行的一切船舶(包括军事船舶)均应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管,(《内河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军事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航行,应当遵守内河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

  省政府138号令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路交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水路交通管理工作。”第二条第二款对水路交通的规定是“本办法所称水路交通,包括航道和港口的规划建设与管理、港口经营、船舶检验、水路运输与服务、水上应急管理、水上交通安全及其有关活动。”其中,在水上交通安全及其有关活动部分规定“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航水域运输船舶、渡口载客船舶、浮桥、水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第三十条第一款)

  渔港水域监管不再赘述。

  对于城市园林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内河条例》授权给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第九十四条)。

  《国务院关于加强内河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发〔1987〕98号)第六条规定“水库、公园、风景区水域中的乡镇游览船舶,由水库、公园、风景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单位按照港航监督部门的要求负责管理,并接受当地港航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省政府138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公园及园林区的管理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其管理区域游览船舶的安全管理。”

  《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水上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豫政〔2005〕50号)第10条指定了“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公园及园林区内水域”的安全管理单位。

  《安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安全监督管理的意见》(安委字〔2005〕20号)第二条指定了“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公园及园林区内、水库、河流等水域”的安全管理单位。

  汤阴县人民政府、林州市人民政府、龙安区人民政府也对辖区内水库、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园林区水域指定了安全管理单位。

  (二)监管的内容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管内容比较明确:按照《内河条例》的规定,包括船舶、浮动设施和船员,航行、停泊和作业,危险货物监管,渡口管理,通航保障,救助,事故调查处理等。按照省政府138号令的规定,包括航道和港口的规划建设与管理、港口经营、船舶检验、水路运输与服务、水上应急管理、水上交通安全及其有关活动(通航水域运输船舶、渡口载客船舶、浮桥、水路运输企业)。

  渔船由农业(渔政)部门负责。

  游览船舶(包括乡镇游览船舶)由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

  监管内容引起争论的问题主要有:

  1、5米以下船舶能不能航行?在通航水域,答案是肯定的,未取得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不得航行。在公园里,脚踏船等船舶检验是由质检部门检验发证(《游乐园管理规定》);在其他城市园林水域进行游览活动的5米以下船舶,由哪个部门检验发证,没有明确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1号)第三十条(一)规定“‘内河船舶’,是指符合内河船舶建造规范,仅在内河通航水域航行的各类船舶,但不包括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舶”。就是说在内河通航水域驾驶‘内河船舶’的,需要按照《规则》办理船员适任证书。那么,在城市园林水域驾驶船舶需不需要办理船员适任证书?

  3、在城市园林水域开展水上游览活动,需不需要办理《水路运输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载客12人以下的客运船舶以及乡、镇客运渡船运输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省政府138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对水路运输的管理,维护运输秩序,提高运输效率”,并没有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载客12人以下的客船运输、乡镇客运渡船运输以及与外界不通航的公园、封闭性风景区内的水上旅客运输不适用本规定。”

  有明文规定的是《水利部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水综合〔2006〕102号)第二条规定“凡利用江、河、湖、库水域(水体)及相关联的岸地、岛屿、林草、建筑等风景资源,组织开展旅游、观光、娱乐、休闲、度假或科学、文化、教育等活动的涉水旅游项目,均适用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必须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001年,建设部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制定的《游乐园管理规定》对公园内(水上)运动审批、检验做出了规定。

  (三)水上交通安全统一监管问题

  中央编办发〔2005〕9号文件中指出了三种水域:通航水域、渔港水域、城市园林水域。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如何对渔港水域、城市园林水域进行统一监管,笔者没有从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得到关于进行统一监管的具体规范,也没有看到海事管理机构对渔港水域(以及城市园林水域,比如公园、游乐园。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园林区的法律地位是一样的)进行统一监管的例子。但是,部分地市在统一监管工作中,通过召开水上安全联席会议的方式进行信息沟通,是值得肯定的。希望看到更多关于统一监管工作的规范。

  通过对以上问题的讨论分析,希望能对有关水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一步明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更好地做好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水上交通安全提供参考。(安阳市地方海事局 高明俊)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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