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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案件多发原因分析及对策建议

时间:2015-09-07 17:27:16  来源:法治文化  作者:田源 刘杰
导读: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银行金融业在当代中国经济发展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随之而来的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大幅攀升。法院面对大量涌入的此类案件,应如何妥善处理,如何以审判促进区域经济良性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是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银行金融业在当代中国经济发展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随之而来的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大幅攀升。法院面对大量涌入的此类案件,应如何妥善处理,如何以审判促进区域经济良性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是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本文通过对S省S县法院2015年以来所受理的金融借款纠纷案件深入分析,以期提出合理的应对建议。

  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呈现的特点

  第一,案件激增,集中涌入法院。受信用社银行化改制的影响,为实现改制目标,需将不良贷款进行清收。我院共受理金融借款合同案件1320件,比去年同期上涨72.55%;审结630件,比去年同期上涨64.5%,其中89.24%为农村信用联社批量起诉至法院的案件。

  第二,送达难,诉讼周期长。金融借款合同案件涉及借款人、担保人数人,且大多为自然人,逾期不还款,或外出躲债下落不明,或身份证登记住址与实际住址不一致,借款手续上显示的联系方式无法接通,导致送达困难,对案件审理形成障碍。在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只能公告送达,案件审理周期变长。

  第三,出庭率低,调解率低。此类案件当事人出庭率低,导致案件无法调解。即便当事人到庭,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作为法人单位,限于内部规定,对调解缺乏积极性。即使是同意调解,作出让步的空间也非常有限,致使调解工作难以取得实效。

  第四,恶意贷款案件增多。个别信用社工作人员利用熟人朋友将款贷出,自己挪作私用;部分借款人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归还借款,而是将借款直接还给了信贷员,信贷员据为己有;还有些借款人、担保人互相担保、重复担保,目的便是将贷出来的款不再归还。

  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大幅增长的原因分析

  第一,金融机构审核把关不严格。有的金融机构一味追求放出去贷款的数量,审核把关不严格;信贷员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信用资产能力、还款能力不进行实际调查,只是听信其描述或者提交的形式材料。

  第二,诚信惩戒机制不健全。有的借款人、担保人恶意贷款,认为贷出来不还,自己也没有房子等财产可供执行,银行等金融机构拿他们也办法。未意识到,因自己不诚信的行为带来的不良后果,如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三,担保人法律意识淡薄。借款人一般找朋友、亲戚为其担保,担保人碍于人情、面子提供担保,借款人逾期不还,便会形成不良贷款。

  第四,部分案件的当事人确实无力偿还。受近年来宏观经济形势的影响或者一些突发事故的影响,借款人生产经营能力受损确实无力偿还借款。

  三、对策和建议

  第一,对金融机构进行法律指导。加强对金融借款合同案件的宣传、调研力度,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加强对金融机构信贷业务的相关法律指导,增强金融机构防范风险的意识和水平。

  第二,加大对借款人的法制宣传与教育。贷款的主体多为农民或者个体工商业者,他们对金融借贷的性质认识不够,导致对贷款的自觉准时履行大打折扣。通过将该类案件开在田间地头乡村、邀请村民代表到法庭旁听庭审、村镇广播等措施,加大对借款人的宣传教育,促使借款人自觉履行还款义务。

  第三,加强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力度。组建专业化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审理小组,抽调具有较强业务能力的法官专职办理此类案件;提高办案效率,穷尽送达措施,提高初次送达成功率,对于确实送达不能的当事人,及时公告送达;提高简易程序适用率,对于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尽量适用简易程序,缩短案件审理时间;加强指导,形成统一的裁判尺度。

  第四,对金融部门的建议。金融部门应加强自我保护,加强对借款人、担保人贷款用途、资信能力的审查力度,规范金融借款合同的贷款审批手续,从源头上减少金融风险。(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田源 刘杰)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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