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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减假暂背后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情况的思考

时间:2016-02-29 11:16:51  来源:法治文化  作者:毕玉宝 薛如怀
导读:对罪犯按法定条件、程序实施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下称减假暂),既是刑罚变更执行制度的重要内容,又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其目的是为了引领、激励罪犯严格遵守监规监纪、积极接受教育改造,主动悔罪自新、早日回归社会。但是,近年来少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罪犯减假暂报请、裁定、决定(批准)背后实施犯罪的现象多发、频发。

  对罪犯按法定条件、程序实施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下称减假暂),既是刑罚变更执行制度的重要内容,又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其目的是为了引领、激励罪犯严格遵守监规监纪、积极接受教育改造,主动悔罪自新、早日回归社会。但是,近年来少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罪犯减假暂报请、裁定、决定(批准)背后实施犯罪的现象多发、频发。

  因此,深入探究违法减假暂背后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和成因,对于促进减假暂的规范正确实施,维护法律权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违法减假暂背后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笔者通过梳理、分析近几年国家权威媒体发布的30多起违法减假暂背后司法工作人员实施职务犯罪的案件,发现其主要特点有六个:

  (一)犯罪主体以狱警最多,且罪名较为固定。犯罪主体涉及公检法司所属人员,但以狱警最多,省级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次之。触犯罪名主要是受贿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以及滥用职权罪,其中受贿罪约占87.4%。

  (二)犯罪方式较为固定。一是通谋勾结,共同犯罪现象突出。依据法律规定,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报请权由监狱(看守所)行使,法院享有裁定(决定)权,而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和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仅对暂予监外执行(主要是保外就医)具有批准权。因此,欲使不符合条件的罪犯违法减假暂,上述任一机关的司法工作人员都难以单独实施,只有彼此通谋勾结,利用各自的职务之便,沆瀣一气,各尽其“能”,才能得以实施。因此,违法减假暂背后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合伙作案情况多,共同犯罪突出。如,广西罗城监狱原副监狱长胡某会同该狱数名司法警察和相关法院的法官在办理罪犯减假暂中提供“一条龙服务”,使60余名罪犯先后被违法减假暂。二是徇私舞弊,合谋造假。为使罪犯违法保外就医,徇私情私利,合谋编造假病情、假病历、假诊断证明。如,广东省河源市看守所原所长刘某、原教导员涂某等与两名医务人员非法收受罪犯林某亲属的财物后,共同为林某伪造病情鉴定书并使其违法保外就医。三是滥用职权。主要表现为指使所属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使职权。

  (三)犯罪多发于“三类罪犯”(职务罪犯、金融罪犯和涉黑罪犯)减假暂。较之于普通罪犯,“三类罪犯”的亲友、交集中“有权人”“有钱人”多,往往以不同形式或者途径插手、渗透到减假暂中,这也是“三类罪犯”减刑快,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比例高、实际服刑时间短,备受各方诟病的主要原因。据统计,违法减假暂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逾七成发生于“三类罪犯”。

  (四)犯罪的主观方面多为直接故意。即明知索贿受贿、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办理减假暂产生的严重后果,却还对这种后果的发生持希望态度。透视上述案件,主观方面基本上是直接故意。

  (五)反侦查意识强,检察机关查处难。一是犯罪主体知法懂法,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和能力。二是现行的减假暂条件、程序尚不够完备,其缺憾、漏洞易被不法利用,并有较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三是行贿人与受贿人往往是一对一,证人与涉案人员有密切的利害关系,案发前有互利共赢、一损俱损的默契,导致检察机关采获线索难、固定证据难。

  (六)媒体关注度高,负面影响大。如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违法减刑案浮出水面后,各家媒体迅速跟进,有的竟借机炒作,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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