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警察论坛:010-57027127 投稿邮箱;fzwhjs@126.com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人员查询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中国警察论坛 > 学术理论

浅谈基层法院离婚案件所关注的问题

时间:2016-03-17 11:16:43  来源:法治文化  作者:张灿
导读: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呈现不断上升的态势,新疆农村离婚率逐年升高,基层法院离婚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本文就处理离婚案件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和正确的解决途径进行阐述。

  摘要: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呈现不断上升的态势,新疆农村离婚率逐年升高,基层法院离婚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从本质上讲,婚姻是感情与共同经济的结合体,当感情一去不返,其主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及孩子抚养的问题。解决方法也不外乎两种方式,第一种是协商解决,这种方法固然是最快捷、最省心的,但是实践中,随着家庭财富的增加,这种平衡是很难达到的。因此,更多的人选择诉讼离婚,基层法院作为第一办案部门,压力大,人手少,必须抓住主要问题,厘清案件,才能既有效率,又有效果。本文就处理离婚案件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和正确的解决途径进行阐述。

  关键词:离婚 基层法院 主要问题

  一、离婚的途径

  很多人不知道离婚有哪几种途径?,离婚可以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诉讼离婚。有人以“塔拉克”方式“离婚”,这是违法无效的。

  第一,协议离婚。 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已经达成一致意见的,携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即可。

  第二,诉讼离婚。 如一方不同意离婚,或双方无法就相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则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离婚。此外在司法实践中,还有几种情形需诉讼离婚:(1)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如事实婚姻等;(2)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此种情况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其参加诉讼。(3)男女双方结婚时在国外或港、澳、台、登记结婚的。

  但是,《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二、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

  对于离婚诉讼,法院判决的主要依据是男女双方感情是否破裂。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法院通常是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的分析。因感情破裂的判断主要是对男女双方主观情况的判断,故相同情况不同法官可能会得出不同结论。

  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另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也应准予离婚。

  如果法院认为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那么只要当事人坚持在半年后重新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一般会根据其坚决的离婚态度认为感情破裂而支持其离婚请求。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