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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对于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的纠纷,大家首先会想到《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有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将因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的纠纷一律适用专属管辖。 一审原告王某诉称,2015年6月,原告购买了一辆越野车,并于当月18日在被告处购买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2015年6月27日,原告驾驶的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整车报废。事故发生后,原告向被告报了案,被告对现场进行勘察后拒绝赔付。 2016年11月20日,新疆叶城县人民法院依据《反家庭暴力法》开出了首例人身安全保护令,依法向申请人李某和被申请人秦某送达民事裁定书。 近日,新疆伽师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15年1月13日,原告马某入住被告新华酒店1112房间,当天早晨原告在卫生间准备使用马桶解手时,不慎滑倒摔伤。经医院诊断,原告的伤情为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等。花费1708元。 近日,新疆巴里坤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发生矛盾的原因是原告哈某是哈萨克族,为了改变生活环境,提高家庭收入,在巴里坤县一个农业乡场购买了被告高某的房屋一套,并经营被告高某的20余亩土地,开始了定居生活。几年之后,被告高某突然将土地流转给他人耕种,原告哈某无法耕种土地,所以提起诉讼。 被告哈某与卡某系夫妻。2013年4月11日,卡某向原告图某借款15000元,并于同日给原告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至2014年4月11日;还款期限届满,卡某未向原告偿还借款。2014年3月,卡某在家因病死亡。现原告以卡某死亡,其债务应由妻子清偿为由诉至伽师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近日,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黄沙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一起由邻里房檐流水引发的争吵。 2016年3月原告艾某在某滴灌材料销售店购买了10公里左右的滴灌管子价值为9.6万元,该材料某县塑料产品厂生产的,原告把滴灌材料安装通水以后管子被破裂造成损失,原告把事情告诉某滴灌材料销售店主却他不管不理,因苗子需要灌水期间所以原告为了把损失减到最低程度找人重新安装滴灌管子通水灌水花了10.2万元。原告认为被告滴灌材料销售店和生产方不合格的产品致使我的损失,为此诉至法院。 1997年,刘某和母亲在一个户口上,从三唐乡大王村承包了10亩土地。2000年刘某将户口迁到平原县,并在县城居住,其母亲仍在大王村居住。2005年大王村委会以刘某2000年从该村迁出为由,将刘某承包的10亩土地收回,纳入机动地管理,其中4亩土地发包给王某等四户,承包金为每年200元,当时也没有签正式合同,也没有说明具体承包期,余下的6亩土地被群众抢种。2012年王某等人又把4亩承包地返还给刘某本人经营,但2016年王某以村里把刘某的土地承包给他为由,又强行耕种了刘某承包地。 2012年10月,亚某某向伽师县玉米提瓦尔有限公司购买商品房一套,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等协议。该房建筑面积为69.03平方米,房屋总价为171017元,2014年12月30日前交付房屋。出卖人未如期交付房屋超过30天,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退还全部已付房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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