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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位当事人因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来到伽师县人民法院要求立案,经审查,原被告双方在土地承包合同当中明确约定,双方发生纠纷后的解决方式为向喀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的所争土地在伽师县境内,被告住所地和居住地都不在喀什地区。就该案的管辖适用,立案庭的法官召开了庭室会议讨论。 50岁的言某因生计在7栋高层工程进行塔吊修理,在作业的过程中受伤,事故导致言某手指被压断,现言某因赔偿事宜与雇主闹上法庭。 2012年5月,杨女士在父母的资助下付首付,按揭贷款10年买了一套房子,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2013年9月,杨女士与高某结婚,杨女士与高某均系再婚,杨女士带着一个与前夫所生的女儿,婚后三人一起生活,居住在杨女士婚前购买的房子里,杨、高两人共同偿还房子按揭贷款。结婚之初,两人感情尚好,家庭和睦。时间久了,因思想观念和处事方法的不同,导致两人常常为了生活琐事争吵,后来高某赚钱只供自己吃喝玩乐,不尽家庭义务,回到家还故意找茬与杨女士吵架,甚至动手打骂。 “感谢你们帮我调解纠纷,让我顺利拿到赔偿款。”8月8日,在山东省齐河县司法局晏北司法所人民调解办公室内,晏北街道开泰社区居民王某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见证下,从居民刘某手中接过5000元的赔偿款。 新交规对闯红灯提高了处罚分值,然而还是有人敢闯。民警将驾驶人叫停之后发现,此人还涉嫌醉驾。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艾某某2015年5月21日口头方式签订一份拖拉机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型号为东风654拖拉机,整地机等附属设备57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被告艾某某先富7000元,剩余的50000元分两次付清,2015年5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欠条约定被告艾某某在2015年10月10日前付清20000元,剩余的30000元2015年12月10日之前还清, 没有按时还清按每天500元交违约金。欠条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款,遭到被告的拒绝。 近日,新疆叶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驾驶摩托车载人发生的交通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监护人麦某因此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刘先生将所有的乐宜嘉店面转让给李某,李某于签订协议当日向刘先生支付了定金5000元,李某对剩余转让款49500元以各种理由推辞没有给付刘先生,现刘先生将李某诉至法院,刘先生的诉求获法院支持,李某支付刘先生转让款49500元和违约金14850元。 近日,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上诉人于某不服喀什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审法院违背客观事实,其出示的借条并无形式上的欠缺,但一审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要不是法官有理有据的释法,我就亏大了呀!” 在叶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案件调解结案后,被告人吐某发出了如此感慨。 于某为平原籍人,在外地打工期间认识一禹城籍女友,一对恋人闹矛盾后女友提出分手,随即返回老家。于某为了挽回两人的感情来禹城找寻女友,寻找数日,女友回避不见。一日于某外出,发现路边停着一辆蓝色电动三轮车,三轮车的车钥匙还留在车上,于是趁四下无人骑走电动三轮车,接着寻找女友。事发第二天,于某被禹城市公安局抓获,电动三轮车被收缴。经鉴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4800元。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于某涉嫌盗窃罪向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经法院审理,于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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