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规定追诉时效,是否会放纵犯罪?昨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4起核准追诉方面指导案例,相关负责人还就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解答。
据了解,本次4个指导性案例中,既有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核准追诉的案例,也有对真诚悔罪、积极消除犯罪影响、获得被害方谅解的犯罪分子不再追诉的案例。其中马世龙抢劫案、丁国山等故意伤害案两个为核准追诉案例,杨菊云故意杀人案、蔡金星等抢劫案两个为不核准追诉案例。
刑法规定的核准追诉制度,即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超过20年追诉期限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犯罪经过一定期限就不再追诉,是否会放纵犯罪?针对社会公众的担忧与不解,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作出解答。
“规定追诉时效,并不是为了放纵犯罪,而是要正确实现刑罚目的。”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强调,除了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也是我国刑罚的重要目的。一般来说,犯罪人实施犯罪后较长时间内没有再犯罪,说明其已经得到一定程度的改造,犯罪危险性已经减弱,随着犯罪影响逐渐消失,犯罪破坏的社会秩序得到恢复,实际上已经达到了适用刑罚和教育改造犯罪分子的效果,再对其追诉不仅没有必要,而且会使已经趋于稳定的社会关系重新变得不稳定,甚至引发激化新的社会矛盾。
其次,我国刑法在规定时效时,已经充分考虑了犯罪分子利用时效制度逃避法律制裁的可能性,因此对于不同严重程度的犯罪分别规定了比较长的追诉期限,同时还规定了时效中断和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况,绝不是说犯罪分子只要想方设法熬过了追诉期限就可以逃脱法律制裁。
该负责人强调,特别对于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即使已经过了20年追诉期限,但如果从性质、情节、后果等方面综合考虑,认为仍有追诉必要的,还可以通过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继续对其追诉。
从实际情况看,对于一些情节和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重大犯罪,即使已经过了追诉期限,但如果社会危害性和影响依然存在,不追诉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这些犯罪分子一般也都是核准追诉的,如本批公布的马世龙抢劫案、丁国山等故意伤害案等,就是依法核准追诉的典型案例。因此,并不存在公众所担心的放纵犯罪问题。 1/4 1 2 3 4 下一页 尾页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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