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不予追诉
杨菊云故意杀人案
杨菊云1989年9月2日晚,与丈夫吴德禄因琐事发生口角,被殴打。她趁丈夫熟睡,手持家中一截柏树棒击打其头部,后因担心丈夫继续殴打自己,便用剥菜尖刀将其杀死。
案发后杨菊云携带儿子吴某(当时不满一岁)逃离简阳,潜逃辗转多地,后被拐卖嫁与安徽省凤阳县农民曹某。
2013年3月,吴德禄亲属得知杨菊云联系方式、地址后,多次控告,要求追究杨菊云刑事责任。同年4月22日,杨菊云被抓获,后被刑事拘留、逮捕。2013年6月8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杨菊云核准追诉。
杨菊云与吴德禄之子吴某得知自己身世后,恳求吴德禄的父母及其他亲属原谅杨菊云。吴德禄的父母等亲属向公安机关递交谅解书,称鉴于杨菊云将吴某抚养成人,成立家庭,不再要求追究杨菊云刑事责任。
最高检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杨菊云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依据《刑法》第十二条、1979年《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应当适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为死刑。本案虽然情节、后果严重,但属于因家庭矛盾引发的刑事案件,且多数被害人家属已经表示原谅杨菊云。案发地群众反映案件造成的社会影响已经消失。综合上述情况,本案不属于必须追诉的情形。
2013年7月19日,最高检作出对杨菊云不予核准追诉决定。10日后,杨菊云被释放。 2/4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尾页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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