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款未果,反赔钱3.6万元
本以为将孙某的车辆扣下,可以让朋友快点还钱,但让胡某没想到的是,自己扣下的车辆竟是孙某租来的。
2013年6月,孙某与租赁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租车合同,合同约定,按照每月6000月的租金,孙某租用车辆到2014年6月。而胡某将车辆扣下,到法院介入调解时,车辆归还时限已超出5个月。
庭审中,双方因孙某并非是车主,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产生争议,经哈密地区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占有不动产和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孙某未能出示超出合同期外的租金证明,胡某应承担2013年9月扣车至合同规定还车期限,即9个月的租金。
但又查明租用车辆存在未进行年检的瑕疵,孙某在车辆被扣押及公安机关告知其通过司法机关解决纠纷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对此,孙某也有一定过错,故判处胡某承担6个月的租金损失3.6万元。
对此,法官提醒居民,即便自己有理在先,也不能采取过激手段处理,应以正当的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以免给自己造成更大的损失。(通讯员 邹爱东) 2/2 首页 上一页 1 2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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