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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研究

时间:2014-03-31 15:15:50  来源:法治文化  作者:付怡 蔡莉莉
导读: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93条明确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本文在探析羁押必要性审查相关概念和法理基础、现实依据的基础上,解读新刑诉法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规定,并试图结合司法实践指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的途径,以期充分发挥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效能,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落到实处,切实维护程序正义。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结果及救济

  对于当事人、辩护律师提请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应当将审查结果及时向提请方反馈,并做好羁押必要性说理工作。尤其要注重告知被害人的工作,向被害人介绍和解释羁押必要性工作的缘由,避免被害人误会并上访。对于决定维持羁押状态或变更逮捕强制措施的案件,应当为被追诉方、侦查机关双方提供救济途径,一方对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议。

  (三)完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

  羁押措施与非羁押措施的适用率是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建立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要真正实现对于无羁押必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必须不断完善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检察机关普遍担忧的是对于外来人员如何适用非羁押措施才能更好地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也有不少地方已经在探索外来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权利保障机制。主要通过建立取保候审风险评估机制,设立专门的联系点和联络员加强对保后人员的监管。也有一些地方提出可以借鉴社区矫正的有益措施,比如手机定位等,实现对保后人员的动态监管,同时积极探索以人保与财保并用和增设单位担保来提升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措施的适用质量,使非羁押措施真正发挥羁押的替代功能。

  (四)建立和完善量化羁押必要性评估体系

  羁押必要性评估体系是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基础,无论是采取书面方式审查还是听取程序审查,都需要解决如何评估羁押必要性的问题。评估通常有定性和量化两种方法。前者侧重的是自由裁量,依赖于主观判断,相对缺乏准确性。而后者则是根据预先设定的规则,将各个项目分值化,最后统计得出结果,相对客观准确。保障人权本身就要求司法遵循公平正义,因此量化评估的方式值得推崇。而量化评估中必须要考虑的因素应当包括被羁押人在押期间的综合表现、被羁押人的主观因素、犯罪行为及后果、其他社会危险性情况、案件诉讼进展情况、监护帮教条件等,建立完善的评估体系。此外,对于量化评估的过程和结果也应当公开,增加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透明度,提升司法公信力,增强检察机关的监督实效。

  五、结语

  新刑诉法在加强尊重和保障人权力度方面做出了很大的努力,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就是其中一项。但要真正切实有效地保障人权,司法实践相当重要,构建科学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十分必要。对于这项出台不久的制度,相关规范和配套制度要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完善,司法人员的法治思维和理念也需要更新。因此,各地司法机关还应当在司法过程中不断完善和创新羁押必要性审查,将保障人权的立法原意真正得以付诸实践。(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付怡 蔡莉莉)

  参考文献:

  [1]孙谦主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理解与适用[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12-1.

  [2] 安洪强,闫贵伦,马一铭.论羁押必要性审查及其实践途径[J].法制与社会,2012,(8).

  [3]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4] 杨振强. 法治思维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完善——以基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视角[J]. 东方企业文化·百家论坛,2013,(5).

  [5] 黄福涛. 羁押必要性之检察审查制度的构建[J].中国检察官,2012,(3).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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