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警察论坛:010-57027127 投稿邮箱;fzwhjs@126.com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人员查询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中国警察论坛 > 学术理论

立案登记制实行后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几点建议

时间:2015-06-04 13:51:44  来源:法治文化  作者:田源 陈彩娥 朱杰
导读:自5月1日实行立案登记制以来,S省D县法院共登记立案708件,同比增长20.1%。增幅明显的是劳动争议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在立案登记制实行过程中,基层法院面临以下困难和问题。

   自5月1日实行立案登记制以来,S省D县法院共登记立案708件,同比增长20.1%。增幅明显的是劳动争议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在立案登记制实行过程中,基层法院面临以下困难和问题。

  一是人案矛盾更加突出。在原立案审查制的情况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群众法律维权意识的提高,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就已凸显。立案登记制实行后,案件数量大幅增加,特别是近期,最高院又配套出台了《关于调整高级和中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将基层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的标的提高到原来的10倍,基层法院案多人少、审判资源有限的矛盾更加突出。且出现了各种新类型案件,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要求落实养老保险待遇的诉讼、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诉讼、退役军人要求落实安置待遇的诉讼等,基层法院审判、执行工作面临新的压力和挑战。

  二是立案效率明显降低。根据上级规定,对当事人的起诉、自诉和申请,应当先行登记并出具《人民法院收取诉讼材料清单》。该清单一式三份,由当事人填写,经立案部门核对后,由当事人或其委托人确认后签收。有些当事人文化程度不高,提笔问字;甚至有些当事人嫌麻烦,明确表示不愿填写或要求法官代为填写;另外,填写清单大概需要半个小时的时间,然后再办理立案手续,并填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等。原来立案只需10分钟即可办理完毕,目前至少需要40分钟,严重影响了立案效率。

  三是答疑解惑工作量大面广。实行立案登记制后,当事人普遍认为立案就是简单地登记一下,无需任何审查即可立案,认识上存在误区。根据“法无明文规定即可为”的原则,现行法律只原则规定了立案受理的条件,并没有明确规定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范围。因此,立案工作人员很难给当事人解释清楚什么案件可以受理、什么案件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需要反复解释,工作量大幅度增加。

  四是恶意诉讼难以防范。目前,社会舆论的不客观导向使部分当事人利用立案登记制“缠诉”、“滥诉”及虚假诉讼。有的申请人超过必要合理限度,提出与自己生产生活无关的信息公开申请;有的当事人出于拖延时间、抗拒执行等目的,利用立案登记制进行缠诉或恶意诉讼,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也助长了社会不良风气。

  五是个别单位关怠政、懒政。立案登记制实行后,有些单位或行政机关在遇到自己不愿意或者处理不了的问题时,草率地为相对人“出谋划策”,告知当事人走法律程序,将行政相对人推至法院;有的甚至无根据地在答复意见中告知相对人起诉权利和期限,当法院工作人员告知该类纠纷不属法院主管时,很多当事人会认为法院在推诿,出现缠诉和上访。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