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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财产保险合同中“第一受益人”问题

时间:2015-10-10 11:01:40  来源:法治文化  作者:田源
导读:保险合同是比较典型的格式合同,但其中不乏非格式条款内容,常见的如特别约定条款等。格式条款的内容一般不会出现什么问题,但非格式条款内容出现问题的可能性就很大了。比如(案例一)某一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为M女士,该车的第一受益人为甲租赁有限公司。其中“第一受益人”一词,乍一看好像没什么问题,但仔细一想,却又会使人产生似懂非懂的感觉。

  此外,除部分银行的贷款办法曾使用“第一受益人”一词(4),法律规定中鲜见该词出现,致使对于“第一受益人”的定性出现了见仁见智的看法。有人曾提出,不应主动追加“第一受益人”参加诉讼;若其主动申请参加诉讼,法院应告知其另案主张权利(5)。另有法院认为,保险合同约定的“第一受益人”并非法律所规定的“受益人”,相应保险金请求权仍应由被保险人享有。(6) 凡此种种,莫衷一是,建议出台法律或司法解释予以澄清认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五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第三款。

  (4) 1999年10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第十五条。

  (5) 谢阿桑文,载于佛山法院网。

  (6) 廖万里、安键:《还贷保证保险合同的诉权之争》,载于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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