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益之声:010-57027127 投稿邮箱;zggyzs@126.com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人员查询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法治综报

“陈灼昊故意杀人案”终审:陈灼昊无罪

时间:2015-10-30 13:38:12  来源:网易  作者:
导读:10月3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陈灼昊故意杀人案”作出终审宣判:上诉人陈灼昊无罪。

  同年12月14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广州中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陈灼昊犯故意杀人罪,并移送了相关证据支持控诉的事实。公诉机关指控称:2009年1月13日23时许,陈灼昊在张某某的出租屋内与其发生争执,过程中,陈灼昊用手捂住张某某的口鼻并将其按倒在床上,致张某某死亡后逃离现场。

  经法医鉴定,尽管张某某死亡时衣着完整,双手间还抱着玩具圆枕呈熟睡状,经鉴定却是因口鼻部被捂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并且体内检验出有安定成份。

  经勘查案发现场发现,出租屋内锁功能完好,未见撬压痕迹,阳台也完好封闭,侦查机关在现场房门上提取到一枚陈灼昊的手印。

  公安机关走访死者身边多位朋友,得知陈灼昊性格偏激,曾对张某某的新男朋友表现出明显敌意;与陈灼昊同住的杨帆称,当晚23时30分许,张某某发短信给陈灼昊留在住处的手机,邀约吃宵夜,杨帆以为是发给自己的,便回复了说不去,当晚陈灼昊至1月14日零时后才回到住处。案发前,因为自己睡眠质量不好,陈灼昊还鼓动自己购买了安眠药。

  陈灼昊归案后,作有罪供述称,当晚送张某某回家后,两人发生争执,陈灼昊便用手捂住被害人张某某的口鼻并将其按倒在床上致其窒息死亡,之后将其尸体摆放好盖上被子。23时30分许,陈灼昊用张某某的手机向自己留在住处的手机发出相约吃宵夜的短信,而与陈灼昊同住的杨帆以为是发给自己的,即回复了短信称不去。陈灼昊拿着张某某的小挂包及手机离开案发现场,临走时在门外用张某某的钥匙锁上挂锁,并将钥匙从门上的小门扔进屋内,然后关上小门,在返回自己住处途中,再将张某某的手机卡丢弃。

  一切似乎顺理成章,凶手竟然是前度爱人。

  据此,广州中院于2012年1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陈灼昊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505299.5元。陈灼昊不服,提出上诉。经广东高院2013年9月14日作出发回重审的裁定后,广州中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重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陈灼昊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附带民事诉讼赔偿34172.5元。

  陈灼昊仍然不服,称侦查机关存在违法取证的行为,在侦查阶段遭到刑讯逼供才作的有罪供述,多份审讯笔录是侦查人员写好了以后让他签名的,侦查人员在搜查其住所时没有搜查证,搜查所获得的多项物证并非来自自己住处的物品,身体状况跟踪记录上的个人签名不是自己所签,坚称自己没有杀人,向广东高院提出上诉。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

扫二维码关注法治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