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还认为死者张某某与陈灼昊关系特殊,互相拥有对方住处的钥匙,因此在现场采集到陈灼昊的指纹属情理之中;至于张某某的新男朋友、或是其他人员是否同样拥有张的住处钥匙也不能确定,因此无法证明陈灼昊实施杀人行为的唯一性与排他性。检方在出庭意见中也指出前述取证上的疏漏。
关键证人杨帆是死者张某某、被告人陈灼昊的好朋友,在陈家中暂住,案发前三人还一起吃饭。其作出的五份口供多次出现反复,其中关键部分的证言前后不一致,而杨帆在作证后便无踪迹可寻。经法院推敲所采信的证言中,证明陈灼昊回家的时间是2009年1月14日零时后,但由于鉴定机构未能作出张某某死亡时间的鉴定意见,无法得知张某某是否在14日零时前已经死亡,因此无法判断陈灼昊与张某某死亡之间的关联性;杨帆还证明,自己确实曾购买安眠药,但不知道张某某是否服用过该药,而张某某检验出的安定成份含量为40.75μg/100ml,据相关资料显示,0.1mg - 0.5/100ml才能达到治疗量,合议庭认为,如此微量的安定成份,与证明案件事实关联性不强。(注:1mg=1000μg)
非法证据依法排除
广东高院二审改判无罪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出庭意见认为,原判采信的证据相对薄弱,未被排除的证据已达不到认定陈灼昊构成犯罪的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无法排除陈灼昊以外的第三人进入现场作案的可能性。
该案经广东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存在非法搜查、指事问供、伪造书证等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以上取证行为收集的证据属非法证据,应依法认定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排除非法证据后,原审法院所采信的证据已经无法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无法用未被排除的证据去证实陈灼昊实施杀人行为,无法得出陈灼昊杀害被害人张某某的唯一的、排他性的结论。
上诉人陈灼昊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陈灼昊的犯罪不能成立,二审终审改判陈灼昊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来源:一号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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