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益之声:010-57027127 投稿邮箱;zggyzs@126.com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人员查询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法治综报

“陈灼昊故意杀人案”终审:陈灼昊无罪

时间:2015-10-30 13:38:12  来源:网易  作者:
导读:10月3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陈灼昊故意杀人案”作出终审宣判:上诉人陈灼昊无罪。

  启动非法证据排除审查:

  部分证据被认定为非法证据

  定案存疑

  合议庭对多项证据进行排查,一番抽丝剥茧后发现,部分证据取得存有疑点,与被告人上诉所称相吻合,而侦查人员也未能作出合理解释,依法认定为非法证据。

  广东高院在二审的过程中,对全案的事实及证据进行了审查,证据问题是重点审查的对象。

  据审理该案的广东高院刑一庭法官吴海涛介绍:合议庭在审理时发现,本案无证据证明侦查人员对陈灼昊进行刑讯逼供,陈灼昊的相关控告不成立。作为本案有直接证明作用的陈灼昊四次有罪供述中,原审法院在重审中认定第一次有罪供述因审讯行为不合法,对该次供述不予采信,而采信了余下的三次供述。但这三次供述中,其中一次是记录对陈宣告逮捕决定的内容,并无直接证明作用。有证明作用的两次讯问笔录的词语却高度雷同,且笔录中大段的有罪供述显示出讯问方式违反相关的程序规定,存在明显的指事问供迹象。对此,负责记录的侦查人员在二审庭审作证时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我们决定支持辩方提出的相关排除非法证据申请,认定该二次审讯形成的审讯笔录无证据能力,属非法证据,应予排除。

  审理中还发现:原判采信的两次有罪供述并未能提供相关的审讯录像,仅有的一次审讯录像却没有依照规定制作相应的审讯笔录,且录像未能保持完整性,侦查人员提押陈灼昊出仓至开始对其进行审讯录像前,有四十分钟左右的时间是空白的,既无审讯笔录记录,也无录像记录。而陈灼昊在重审庭审时提出就在录像前,侦查人员对其进行了威胁、恐吓;在“新收押人员一周身体状况跟踪检查记录”上,经笔迹鉴定,七处有关“陈灼昊”的签名并非陈灼昊本人签署。根据以上伪造书证的情况,加之该次审讯录像并未反映完整的审讯过程,再结合陈灼昊本人的控告,不排除侦查人员对陈进行恐吓、威胁的可能,据此认定该审讯录像无证据能力,属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本案一审定罪的另一关键客观证据是陈灼昊住处搜查到的死者张某某私人物品,然而,搜查证获得批准的日期与被搜查人陈灼昊署名的日期竟然相差了近八个月,侦查人员却不能对此作出合理解释。合议庭认定该次搜查属于无证搜查,且不排除侦查人员事后补办搜查证以隐瞒真实取证过程的可能性。该行为导致合议庭无法判明搜查行为获得的物证的真实来源,严重影响合议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合议庭依法认定非法搜查所获得的多项物证属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

扫二维码关注法治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