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幼童是否为毒鼠强中毒存疑
原审判决认定3名幼童死于毒鼠强中毒的证据包括:巧家县公安局出具的巧公法尸检字(2002)第5号《巧家新华镇通城巷侯某尸体检验报告》(以下简称侯某《法医尸检鉴定书》)、对侯某进行抢救的巧家县人民医院医生证言、何某某和谭某在巧家县中医院的病历,以及三个孩子的亲属及幼儿园园长、工作人员的证言。
毒物鉴定存在明显疏漏
云南省检察院指出,巧家县公安局出具侯某《法医尸检鉴定书》,证明侯某死亡原因为中毒死亡,但这份尸检报告结论时间为2002年2月22日,是在对侯某体内样本进行刑事毒物鉴定(3月8日)之前作出,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医检验规范要求。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尚未进行毒物检验,就做出了中毒死亡的尸检报告。
此外,对于巧家县公安局于2002年3月8日出具的(2002)毒检字第20号《刑事毒物检验鉴定书》,云南省高院认定,该鉴定书在鉴定程序和内容上都存在明显的瑕疵和疏漏,而且现已无法补正,因此不能作为认定钱仁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证据。
具体来讲,首先,该份鉴定仅有鉴定结论,而鉴定单位巧家县公安局、复核单位昭通市公安局不能提供做出该鉴定报告的内部工作文书,缺乏相应的技术检测材料予以支持。另外,公安机关认定钱仁风使用注射器向一袋袋的豆奶粉投毒,但鉴定书中没有明确鉴定出有毒物质是在豆奶粉袋子上,还是在豆奶粉内,也未对豆奶粉袋子上是否有针眼等相关证据进行收集、固定。
投放毒鼠强非唯一结论
云南省高院指出,根据云南省检察院技术处出具的《关于毒鼠强中毒临床表现的说明》毒鼠强中毒的主要症状是抽搐、痉挛、四肢僵硬、头疼、头晕、恶心、呕吐、口吐白沫、口唇发麻、小便失禁、意识丧失等。
云南省高院指出,根据侯某《法医尸检鉴定书》、对侯某进行抢救的巧家县人民医院医生证言、何某某和谭某在巧家县中医院的病历,以及三个孩子的亲属及幼儿园园长、工作人员的证言,3名幼儿当时的症状与毒鼠强中毒的临床症状不完全相符。虽然侯某死亡属于客观事实,但是现有证据不能得出案件性质为投放毒鼠强刑事案件的唯一结论。 4/9 首页 上一页 2 3 4 5 6 7 下一页 尾页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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