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仁风侦查阶段有罪供述存疑
钱仁风在侦查阶段曾供述她在“星蕊宝宝园”做工期间,因园主朱某对其不好,便将从家中带来的灭鼠药投到宝宝园的多种食物上,并把投放过毒物的食品给孩子食用,以报复朱某。
公安代签有罪供述笔录
经过审查,云南省高院认定,钱仁风的有罪供述在毒物的来源、投毒的时间、投毒的范围和方法上都存在很多矛盾,供述前后不一,并有翻供,进入看守所即作无罪抗辩。而且,钱仁风在2002年2月25日、2月26日、2月27日所做的3份有罪供述笔录中的签字,均不是钱仁风本人所签。
对未成年人长时间审讯 此外,根据云南省检察院出具的证据,巧家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决定书》,证实钱仁风于2002年2月25日被巧家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侦查机关在对钱仁风的提讯中,存在监视居住期间将钱仁风留置于刑侦队办公室进行讯问,钱仁风的有罪供述、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代签,以及长时间持续对未成年人钱仁风进行讯问的情况,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关于监视居住、笔录制作要求、刑事讯问的相关规定。
云南省高院认为,钱仁风的有罪供述存在矛盾和疑点,且没有合法、有效的客观证据予以印证,这些矛盾和疑点无法得到合理的解释与排除,其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罪的证据。 6/9 首页 上一页 4 5 6 7 8 9 下一页 尾页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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