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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司法实践中保险人拒绝赔付案件

时间:2015-10-12 10:26:23  来源:法治文化  作者:田源
导读:司法实践中,出现保险事故后,权利人均能按保险人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但保险人对材料审查后,越来越多的情况下,保险人会作出拒赔决定,使权利人只能寻求司法的救济,而且这种现象还表现出逐年上升的态势。这其中不乏保险人加强内部审批程序的努力,但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社会公众对保险业的诚信产生了不理解、不信任。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就有当事人发出过感慨:保险公司开始时千方百计动员投保,当出现保险事故后,却又挖空心思逃避赔付。

  认为符合合同约定的一般免责条款情形

  对于除上述绝对免赔条款之外的其他约定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条款,笔者称之为一般免责条款。保险合同条款会详细列明保险人免责的各种情形,如注明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或交强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交强险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对于这些约定以及特别约定条款的相关内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应该认真遵守,防止符合约定情形的保险事故发生,尽力避免保险人拒赔的情形出现。

  以对个别条款的含义理解不同为由拒赔

  有些情况下,由于出现了一些特殊情况,虽不属于上述绝对免赔和一般免赔的事由,但保险人也会坚持自己的看法而拒赔。如丙公司为其名下一辆货车(含挂车)向保险人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率等险种,保险期间,丙公司指定的驾驶员在公路上行驶时,为避让行人而操作不当,使该车右前轮与路肩相撞,主车与挂车挤压,致主车驾驶室后部变形及路肩损坏。交警部门认定事故由该车负全部责任。保险人认为,依保险条款第三十七条关于“碰撞”的含义(指保险车辆与外界物体直接接触并发生意外撞击、产生撞击痕迹的现象,包括保险车辆按规定载运货物时,所载货物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撞击),该车驾驶室壳体损失不应予以赔偿,丙公司因而提起诉讼。经审理认为,该车驾驶室壳体损失虽是因主车与挂车挤压而致,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与外界物体直接接触并发生意外撞击、产生撞击痕迹”范畴,但驾驶室壳体和挂车均是被保险车辆的一部分,由于该车右前轮与路肩相撞后的惯性,挂车与主车挤压的发生不可避免,因此,驾驶室受损亦是该车与路肩相撞的必然后果,属于合同约定的车辆损失,故保险人应予赔付。该判决生效后,保险人即主动履行。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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