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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司法实践中保险人拒绝赔付案件

时间:2015-10-12 10:26:23  来源:法治文化  作者:田源
导读:司法实践中,出现保险事故后,权利人均能按保险人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但保险人对材料审查后,越来越多的情况下,保险人会作出拒赔决定,使权利人只能寻求司法的救济,而且这种现象还表现出逐年上升的态势。这其中不乏保险人加强内部审批程序的努力,但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社会公众对保险业的诚信产生了不理解、不信任。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就有当事人发出过感慨:保险公司开始时千方百计动员投保,当出现保险事故后,却又挖空心思逃避赔付。

  因保险业务员或保险代理人脱节而拒绝赔付

  保险业务员(代理人)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起着居中联系、沟通的作用。一旦保险业务员(代理人)失去这一角色或不能再起到作用,必将造成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联系的脱节,引发不必要的纠纷。上文案例就存在这方面的问题,下面这一案例更加明显。

  张某通过李某向保险人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不计免赔率等险种,保险期间该车发生事故,张某的司机报案后,保险人处显示报案记录。保险人指定的理赔负责人李某等勘察了现场并为该车制定了修理厂,产生维修费9万余元。其后,双方解除保险代理关系,李某脱离保险人。张某索赔时,保险人称事故没有报警和向保险人报案,车辆损失未经评估,不予理赔。经张某申请,审判人员去保险人处调取证据时发现,张某的司机朱某是以打电话的方式向保险人报的案,保险人当即电话安排李某到勘察现场,保险人存有当时的所有通话记录。张某并出示了李某提供的保险人下发的《关于各分支机构理赔工作系统开通及权限设置的决定》,其中明确载明,在本案保险事故发生期间,李某即为张某所在地区的保险理赔业务的机构负责人。综合这些证据,法院判决保险人全额赔付张某的损失。

  为避免这类情况再次发生,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双方协商、询问、答复的过程应该用视听资料的形式予以记录。当发生纠纷后,法官不能仅仅根据书面材料确定投保人是否如是告知其身体状况、有无已经表现出的发病症状等内容,而且应根据视听资料记载的询问过程,判断投保人的答复是否真实意思表示。另外,人民法院作为居中裁判者,应尽量统一裁判尺度,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促使保险业有序发展。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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