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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司法实践中保险人拒绝赔付案件

时间:2015-10-12 10:26:23  来源:法治文化  作者:田源
导读:司法实践中,出现保险事故后,权利人均能按保险人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但保险人对材料审查后,越来越多的情况下,保险人会作出拒赔决定,使权利人只能寻求司法的救济,而且这种现象还表现出逐年上升的态势。这其中不乏保险人加强内部审批程序的努力,但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社会公众对保险业的诚信产生了不理解、不信任。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就有当事人发出过感慨:保险公司开始时千方百计动员投保,当出现保险事故后,却又挖空心思逃避赔付。

  以对被保险人赔付第三方数额过高为由拒赔

  一般情况下,被保险人赔付第三方的损失,均经过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予以确定。但即使如此,保险人仍可能提出拒赔。被保险人周某之夫驾驶被保险车辆致伤他人,经法院判决,赔偿伤者9万余元,但理赔时,保险人只同意赔付约6万元,周某遂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保险人赔付其差额3万余元。如果被保险人赔付第三方款项过程中出现未经有关部门鉴定评估或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保险人几乎肯定会重新计算赔付数额而拒赔。

  以未收到保险理赔材料为由拒赔

  虽然权利人向保险人提交保险理赔材料后,保险人从来不出具收据之类的凭证,但大多情况下不会否认收到材料的事实,所以这种情况一般很少出现,但特殊情况仍然难免。如山东丁公司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在上海发生交通事故,该公司将理赔材料通过辛某提交后,保险人称辛某不是其公司业务员,未收到理赔材料,无法赔付。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经原告申请远赴上海调取了交通事故案卷、车辆维修发票、交通事故处理书及《物损评估意见书》。法院认为,案涉保险车辆综合保险单上的经办人即为辛某,足以证明其业务员身份,所调取材料相互印证一致,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遂判决支持原告相应诉讼请求。

  起初以投保人自报价值收费并同意承保,发生保险事故时声称车辆承保价值超其保险价值,要求确认超过部分无效

  张某将其所购买二手车自报九万元申请投保,保险人未予以核价即按九万元收取了保费,保险期间内车辆被盗,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合同金额赔付,保险人认为该车保险价值低于上述价值,遂依当时的保险法(2002年修订,笔者注)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要求确认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面临法与理的矛盾抉择,法院积极努力对双方做工作,终于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当然,现在保险人再以上述理由抗辩就不会得到支持了,因为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已对上述法条进行了修改。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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